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商标行政纠纷/撤销期限

基本案情

日本株式会社双某社(以下简称双某社)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4645号裁定(以下简称第4645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4645号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某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双某社于1992年经某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自1994年开始,双某社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申请注册了“蜡笔小新”商标,涉及第9、14、16、25类等十几个类别。1996年11月26日,广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了第113337X号“蜡笔小新”文字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97年12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等。2003年,《蜡笔小新》漫画在中国大陆开始发行。2004年10月19日,某有限公司受让了第113337X号“蜡笔小新”文字商标。2005年1月26日,双某社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双某社于2005年1月26日提出申请,应适用新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撤销的期限为五年。本案争议的商标于1997年12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已近八年,超过了五年的法定期限,故双某社主张本案中的五年期限应自新商标法实施之日,即2001年12月1日起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某社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已超出法定期限,其请求应予驳回。争议商标于1997年在中国大陆注册,双某社早在1994、1995年开发“蜡笔小新”产品,将“蜡笔小新”卡通形象用于开发、制造玩具、文具、服饰等商品并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香港地区市场有一定影响,但此影响并不当然及于中国大陆地区。双某社的“蜡笔小新”商标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香港地区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但“蜡笔小新”漫画及相关商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在2003年左右,故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故双某社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撤销争议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2005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5]第4645号裁定,维持第113337X注册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404号行政判决:维持第4645号裁定。双某社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38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双某社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9日作出(2007)行监字第31-1号行政裁定:驳回双某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某社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著作权等为由,在商标法修改施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争议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据此,双某社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因双某社于2005年1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距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之日已逾七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定其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期限,据此驳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判决关于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但裁判结果正确,故无需要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双某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著作权等为由提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关于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404号行政判决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381号行政判决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行政判决(2008年12月9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23篇文章 33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0:谭某华诉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工伤保险费为由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行政参考案例488:黄某伟诉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强制收缴销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487:某村小组诉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祠堂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权益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行政参考案例486:美国M某米德恩索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485: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非形状构造内容对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484:张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对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评价

行政参考案例483:梁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登记案--办理公司房产抵押登记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参考案例482: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劳务人员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参考案例481: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为完成单位工作“串岗”受伤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参考案例480:黄某敏诉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