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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赔偿/土地征收/赔偿数额/酌定条件

基本案情

郑某与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某村等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括苍枢纽落地匝道延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郑某承租的苗木基地划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由于有关部门与郑某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的郑某苗木基地未完成清表工作,影响工程建设。2017年6月5日,杭绍台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镇人民政府向某村下发交地清表告知书。2017年6月29日,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的苗木基地强行清理。郑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查明,经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的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估价报告》,确定郑某所属的苗木大棚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10日用于征收的评估价值为235795元;某工造价咨询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咨报告书》,确定郑某苗木定案造价为1615061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10行赔初10号行政判决: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赔偿郑某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零八百五十六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浙行赔终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赔初10号行赔偿判决;二、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赔偿郑某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郑某的举证能证明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了涉案强制清理苗木的行为。临海市人民政府作为组建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对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案涉强制清理苗木的行为违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依法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郑某的苗木基地因被征收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其主张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临海市人民政府、括苍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临海市人民政府、括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估价报告不能作为依据。某工造价咨询公司和某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案涉指挥部单方委托评估的,没有证据表明两公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前相关情况均未经郑某签字认可,相关评估报告也未送达郑某。故郑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强制清理苗木时苗木品种、数量和附属物等具体情况,既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双方认可的记载,已经无法重新评估。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等,酌情确定临海市人民政府、括苍镇人民政府赔偿郑某240万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行赔初10号行政判决(2018年2月7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赔终8号行政判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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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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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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