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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6日,丁某持当日上海南站至嘉兴站列车车票至上海南站候车室,到达检票口时该次列车已停止检票。在铁路工作人员告知列车已停检且应到售票处改签的情况下,丁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检票口,在检票通道内对在岗值勤检票员及前来劝阻的铁路工作人员反复纠缠、拉扯。上述行为挤占了进站通道,造成部分旅客未经检票而进站,并引发他人聚集围观,拉扯过程中一名铁路工作人员的手部受伤。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南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到场,传唤丁某到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以下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对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丁某不服,向上海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铁路公安局经复议审查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海铁路公安处所作对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海铁路公安处对其进行行政赔偿。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沪0112行初39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3行终55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铁路公安机关对丁某及相关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丁某在明知所乘车次已经停检并被告知应到售票处改签的情况下,强行冲闯上海南站候车室检票口,对在岗值勤和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反复纠缠、拉扯,以致发生挤占进站通道、检票岗位失控、客运作业漏检等结果,干扰了车站正常作业程序和旅客进站秩序。丁某所称其不具有强闯检票口的主观意图,亦未造成车站秩序混乱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上海铁路公安处据此认定丁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量丁某的具体行为及造成的违法后果等因素,上海铁路公安处认定丁某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情形,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火车站候车厅和检票口属于供不特定人群停留、等候的公共场所,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车站管理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故意违反安检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现场指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2.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可以从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行为方面看,采用推搡、拉扯等方式试图冲闯关卡,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碰撞,手段和方式较为激烈的;从结果方面来看,引起通道挤占、岗位瘫痪,导致车站秩序失控,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69条、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23条第1款第2项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行初392号行政判决(2019年7月24日)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558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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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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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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