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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此,这件历时8年,经过4次死刑判决,社会影响很大的刑事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念斌案件从死刑改判为无罪社会反响很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念斌案的判决在舆论上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在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是加强对证据采信严格审查力度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结论。
  念斌案将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加严格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更加严格地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毫无疑问,念斌案件将成为我国审判和法治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念斌案件的终审中,让人们活生生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阳光。 
  在念斌案件审理以及改判过程中,北京张燕生和上海斯伟江等律师担当起了重要角色,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们竭尽全力对案件证据疑点和漏洞抽丝剥茧进行分析;他们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丝不苟,据理力争;他们请来了顶尖的毒理专家、召开了高水平的论证会,甚至为此还补贴了数额不菲的开支;他们在遭受到人身威胁和恐吓时,依旧勇敢担当,坚持到底。
  在办理念斌案件中,这些律师展现出了当代律师所具有的娴熟的办案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对正义的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值得全国律师认真学习。
  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理应获得奖励。2013年12月,因浙江叔侄强奸案件成功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授予石河子市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
  根据1997年《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忠于法制,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干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可以给予个人奖励”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1、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3、成功办理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4、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5、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我们倡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分别或共同给予念斌案件中的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相应的嘉奖,并通报全国,号召各地律师向他们认真学习,以推动律师进一步提高法律技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守法律信仰,从个案做起,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倡议人】 
  上海瀚元律師事务所 朱薜峰律师、赵霄洛律师;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袁裕来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钟锦化律师;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 廖翠娟律师;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韩国权律师;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孙永生律师;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 张维玉律师;
  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李永义律师;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邱世枝律师;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思敏律师;
  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童国初律师;
  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 高运生律师;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迟夙生律师;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律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素梅律师;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富敏荣、纪炎慈、侯杰、张移、苏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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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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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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