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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的力度很小,至少在法律圈内是众所周知,深层次的原因当然是政治体制存在问题,这个无需多说,直接的原因则是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趋利避害。当然,正常或者说通常人总是趋利避害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第2条明确规定“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上行下效,是我国政府机关的一贯作风,上行下效即使犯了错误,也不会是什么特殊的错误,也容易得到上级的原谅。因此,国务院以下大多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该也是这么操作的,虽然我没有具体的数据。

复议决定是维持下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的,大多无需惊动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如果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则往往需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领导增加工作量,在官僚体系内决非小事。很自然地,除非涉及重大问题,维持下级行政机关决定可能导致什么后果,复议机构基本都会选择维持。何况,从个案之外来说,复议机构也大多不愿意得罪被申请人负责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构负责人大多是同级的,总是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当然,所谓的正义感,对于官僚体制内的人来说,就更加不值几个钱了。相比之下,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固然能够维护正义,得到老百姓的好评,可是,在如今的体制下,老百姓的选票没有实质内涵,老百姓的好感对于复议机构负责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对于复议机关负责人来说也是如此,他们的途径和命运也是老百姓的看法和评价无关,他们的工作也需要下级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行政复议的疲软,自然就是必然的。

当然,例外地,偶尔地,复议机构或者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正义感也会起一些作用,这时老百姓就会意外地致胜,就像偶尔总会有人摸中体育彩票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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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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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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