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化学产品/新颖性/创造性/作用机理

基本案情

某基金会系申请号为20161014****.8、名称为“无/低副作用的抗结核病药物复方”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案涉申请)的申请人。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共11项,其中权利要求6为“一种无肝毒性药物复方,其特征在于,包含:该抗结核病药物包含异烟碱酰胺、立复霉素、丙基硫异烟碱酰胺、乙酰胺醇或前述任两种以上的组合;该化合物为酰胺水解酶抑制剂,该化合物减少该抗结核病药物经过酰胺水解酶引起肝毒产物。”2019年4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案涉申请不具备创造性,驳回了某基金会的申请。

某基金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2021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6255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6-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维持驳回决定。某基金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美国某大学董事会在一审中补充提交了证据,证据62为某生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受试物对LNCaP/AR前列腺癌细胞动物抑制瘤模型的体内抗肿瘤药效研究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9578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基金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基金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57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涉申请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无肝毒性药物复方。化学产品专利通常采用结构和/或组分表征技术特征。机理是药物成分发挥作用、药物用途得以实现的客观原理,通常既非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也非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而是技术手段发挥技术效果的客观原理。机理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发明。在组合物或化合物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只有当机理体现在对产品结构和/或组分的改进时,才予以考虑。机理的不同通常不作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

本案中,案涉申请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抗结核药物合并酰胺水解酶抑制剂的组合,以降低由抗结核药物引起的肝毒性。对比文件1(另一专利说明文件,公开日为2010年1月28日)公开了抗结核药物异烟碱酰胺(INH)合并细胞色素P450 2E1(CYP2E1)抑制剂的组合,以降低由异烟碱酰胺(INH)引起的肝毒性。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降低抗结核药物肝毒性的化合物是酰胺水解酶抑制剂,而对比文件1是细胞色素P450 2E1(CYP2E1)抑制剂,但是,根据案涉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以及表3、6、8的记载可知,酰胺水解酶抑制剂和细胞色素P450 2E1(CYP2E1)抑制剂对应的化合物群组基本是一致的。除个别化合物如葛根素、伞形花内酯未显示出CYP2E1抑制活性而具有一定酰胺水解酶抑制活性外,大部分化合物既是细胞色素P450 2E1(CYP2E1)抑制剂又是酰胺水解酶抑制剂。案涉申请权利要求6并未限定酰胺水解酶抑制剂的具体化合物,也未限定其组分。如果选择的具体化合物为同一化合物,无论是作为对比文件1的细胞色素P450 2E1(CYP2E1)抑制剂用于降低抗结核药物的肝毒性,还是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酰胺水解酶抑制剂用于降低抗结核药物的肝毒性,化合物本身的结构并未发生变化。可见,案涉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作用机理的不同并未体现在对产品结构和/或组分的改进上,故不构成案涉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某基金会关于案涉申请与对比文件1降低抗结核药物肝毒性的机理不同因而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考虑作用机理特征;但作用机理导致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改变,或者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的改变系产生该作用机理的前提的,应予考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9578号行政判决(2022年4月2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576号行政判决(2023年12月15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54篇文章 3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06:腾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某网讯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计算机软件网络公开时间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05:某基金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用机理对化学产品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04:永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

行政参考案例502:某芳羊肉经营部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则

行政参考案例501:林某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案促治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及时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500:香港某大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技术发展进程对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2025年第五期答疑实录(总第十五期)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