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周如倩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编著,第2卷)

(第76号案例)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其理由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民法院应当提高审查限度、严格审查标准,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案情】

原告:周如倩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海市人保局)

200811月,上海市人保局批准组建新一届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专家库。同月,上海市卫生系列高评委办公室从上述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成员组成2008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评委,以开展当年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并将专家名单报上海市人保局备案。200812月,2008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启动,至2009年二季度结束。2009814日,周如倩向上海市人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上海市人保局于20089月开始启动的高级职称社会评定中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高评委组成人员、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经审查,上海市人保局认为周如倩申请获取的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一旦公开将危及社会稳定,遂于2009918日将该情况依法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924日,上海市人保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第23条第(5)项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周如倩其要求获取的高评委组成人员的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该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其要求获取的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的信息不属于上海市人保局公开职权范围,建议周如倩向相关评委会办公室咨询。周如倩不服,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海市人保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原告诉称: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评审工作已结束,公开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不存在被评审人向评审专家打招呼的问题;高评委是无记名投票,原告不可能知道每位高评委专家的投票情况,不存在打击报复专家的问题,公开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不会危及社会稳定。被告对评审工作具有监督的职权,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了评审结果,被告应当掌握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根据人职发(19918号文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能对外公布,其中“本期”应指专家库成员一届三年的“任期”,原告提出申请时,2008年组建的专家库任期未满三年,该名单不能公开。公开2008年度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会危及社会稳定,理由为:职称评审专家具有有限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果公开2008年度的专家名单,将导致专家库名单泄露,容易引发打击报复,或是事先打招呼、递条子的情况,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被告在监督评审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过评审经过材料,亦不掌握最终评审结果。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主要争议为公开高评委专家名单是否会危及社会稳定,相关职称评定的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信息是否属于被告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人职发(19918号文虽有“评审委员会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布”的规定,但被告将本“期”扩张解释为专家库成员一届二年的任“期”,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限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公开高评委专家名单可能引发的不正之风、打击报复等并非评委所面临的独有的职业风险,抵制不正之风、不畏打击报复是对我国较多行业从业者提出的基本职业要求。由于评委的投票情况并不公开,被告对职称申报者可能会扰乱评委个人的工作、生活,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假设缺乏合理的根据。被告所持理由并不能充分地推导出公开名单会危及社会稳定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负有监督检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应当保存与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证据不足。一审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后,上海市人保局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上诉人周如倩提出申请时2008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工作已经结束,故向被上诉人公开2008年度专家名单对2008年评审工作已无影响。高评委成员的投票情况、评审意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评人员知晓评委名单不等同于知晓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上诉人上海市人保局关于公开评委名单可能引发打击报复的理由缺乏依据。虽然抽取高评委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但由于每年高评委均由几十名专家组成,即使公开上一年度专家名单,具体哪些专家保留至下一年度仍不确定。在评审过程中,得到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申报对象才能通过审定,参评人员以向个别评委打招呼的方式通过评审的可能性不大,上诉人关于公开专家名单不利于后两期评审工作开展的理由依据不足。况且,即使发生有申报对象以非正常手段通过审定的情况,亦不足以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层面。故上诉人以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向被上诉人公开高评委组成人员的信息,依据不足。上诉人负有监督检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职责,上诉人亦称曾派工作人员到2008年度的评审现场监督评审过程,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上网公示,故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应属上诉人的职权范围,上诉人认为其未制作过评审经过的政府信息,亦未获取高评委制作的包括具体评审投票表决过程及最终评审结果的信息,该理由与上诉人所作答复的内容并不一致。综上,上诉人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