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公安局不作为 奈何?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小城隍庙是一座1600多年古庙,当地政府却准备拆迁,得到了杭州市文物局越权批准。庙祝和一些信徒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
我向浙江省文物局提出复议申请,杭州市文物局主动撤销了原先的批文。官司似乎胜诉,顺利得出乎我的意料。http://yuanyulai.blog.caixin.com/archives/14815
可是,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却用钢板围住了城隍庙四周,宗教活动无法开展。我向萧山公安分局投诉,萧山公安分局认为没有违法行为。
我继而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驳回复议申请。就在驳回复议申请的第二天,社区居委会强行拆除了庙。显然,这是纵容的结果。
针对杭州市公安局复议决定,我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竟然驳回诉讼请求。
10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这样的案件,让人痛心。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塘小城隍庙,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半爿街社区。
负责人:张裕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
原审第三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乐华,该分局局长。
上诉请求: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上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杭公复[2011]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作出的杭公复[2011]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原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
本案的焦点是:原审第三人认定:“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半爿街社区居委会对新塘小城隍庙的迁建、异地保护均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备,在迁建、异地保护过程中均能依法进行,没有发生违法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是否成立。
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确实作出过杭园文[2010]57号《关于对萧山小城隍庙进行迁移保护的复函》,但是,杭州市园林局并且已经撤销这一复函。而且,《文物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3款规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半爿街社区居委会要求“原址停止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
综上所述,特提起上诉。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新塘小城隍庙
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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