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发明专利权无效/创造性/位置限定/功能适配关系
基本案情
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1022****.7、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止血夹,其特征在于,包括夹持组件以及夹座,所述夹持组件包括依次连接的夹子本体和钢丝扣;
所述夹座前端设有固定销轴,夹子本体由两个夹持臂构成,两个夹持臂的尾端通过活动销轴连接,两个夹持臂的中部各设有一个滑槽,所述固定销轴穿过所述滑槽,所述两个夹持臂沿滑槽往复运动形成夹子本体的开闭;所述滑槽的末端设有弯折结构,当所述夹持臂移动使得固定销轴位于弯折结构中时,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
所述钢丝扣绕设在活动销轴上,当在钢丝扣上施加的拉力达到预定值时,钢丝扣与所述活动销轴脱离;钢丝扣与活动销轴脱离后,夹子本体的后部固定在夹座内;
所述两个夹持臂的尾端设置有弯钩结构,所述夹座上设有与所述弯钩结构适配的凸起,当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时,两个夹持臂尾端的弯钩结构卡扣在所述凸起上。”
2020年8月19日,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1:公开号为US4887****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活检钳,该内窥镜活检钳包括一种凸轮装置,其中凸轮轨道槽50和52各自具有两个连续的线性部分50’和50”,以及52’和52”与之成一定角度。凸轮轨道槽50和52靠近钳子钳口的端部的部分50’和52”成角度,以便与滑动构件20和钳子杆24、26的轴向中心线更紧密地一致或更接近地延伸。这样,在钳子钳口闭合时,导线22的任何进一步移动趋向于继续闭合钳口将通过槽中的螺钉给配合钳口提供更大的偏置或夹紧力,从而增强夹紧作用或机械抓住钳口之间任何组织的优点。证据1还载明,根据本发明的一种改进,凸轮轨道可以是线性成角度的槽结构,以便在钳口闭合时赋予钳口最大的夹紧力。由于本发明的凸轮装置,其中钳子杆和钳子钳口的打开和关闭运动得到改善,本发明结构提供的优点包括:在钳子钳口闭合期间,防止试样或组织滑出活检钳的切割区域。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公开了一种组织止血夹持装置。
2021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7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止血夹,滑槽的末端设有弯折结构,当所述夹持臂移动使得固定销轴位于弯折结构中时,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内窥镜活检钳,未公开能使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的弯折结构。(2)本专利中的夹持组件还包括与夹子本体连接的钢丝扣,所述钢丝扣绕设在活动销轴上,当在钢丝扣上施加的拉力达到预定值时,钢丝扣与所述活动销轴脱离;钢丝扣与活动销轴脱离后,夹子本体的后部固定在夹座内;而证据1中的枢轴28、30与一端固定线22的滑动构件20一体形成或紧固到滑动构件20上,即证据1中的线与活动销轴固定连接。(3)本专利中两个夹持臂的尾端设置有弯钩结构,夹座上设有与所述弯钩结构适配的凸起,当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时,两个夹持臂尾端的弯钩结构卡扣在所述凸起上;而证据1中夹持臂与夹座上未设置结构适配的弯钩机构和凸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止血夹方便分离操作,同时确保止血夹在锁定状态下稳定。证据1的凸轮轨道槽的设置角度仅仅是增加夹紧力,而非锁定,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中能使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的弯折结构,也没有给出设置弯折结构将两夹持臂进行闭合锁定的启示;证据2-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双保险锁定结构,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且本专利通过设置绕设在活动销轴上的钢丝扣,使得止血夹的分离操作方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在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中的弯折结构的作用是增加夹持臂的夹紧力,使得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当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上之后,两个夹持臂尾端的弯钩结构卡扣在所述凸起上,从而形成对夹持臂闭合状态的锁定,区别特征(1)已经被证据1公开。区别特征(2)(3)已被证据3公开。故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366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801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区别特征(1)已被证据1所公开。对此,首先,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止血夹的一般工作原理可知,权利要求1中弯折结构限定的不仅是夹持臂的位置,还进一步限定了夹持臂应处于闭合锁死状态,否则本专利技术效果中的“双保险”即无从谈起。其次,证据1中的凸轮轨道槽的线性部分形成的角度与本专利中的弯折结构在设置位置、所实现的功能和所达到的效果方面均存在不同。其一,证据1中的角度设置在凸轮轨道槽的中间部位,而本专利的弯折结构设置在滑槽的末端;其二,证据1的角度设置目的在于为在两个夹持臂闭合时提供更大的夹紧力,从而防止试样或组织滑出活检钳的切割区域,而本专利弯折结构的设置目的是确保夹持臂处于闭合锁死状态。从活检钳的一般工作原理可知,其并不需要锁死夹持臂,相反在取出试样或组织时还需要夹持臂可以灵活打开,因此证据1中的凸轮轨道槽提供更大夹紧力已经可以实现其发明目的,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中亦不能得出其凸轮轨道槽可以限定夹持臂处于闭合锁死状态的结论。再次,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内容涉及“可以夹取出切割下来的病变组织”,但该记载已经不能对应经多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以说明书中的该记载不足以否定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解释。综上,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一审判决对于区别特征(1)是否被证据1所公开的认定有误,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被诉决定认定的“如何使止血夹方便分离操作,同时确保止血夹在锁定状态下稳定”之外,因区别特征(1)还包括“止血夹”和“内窥镜活检钳”的区别,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如何将活检钳改造为止血夹”。
二、关于技术启示
一审判决认定证据1与证据3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且证据3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2)和(3)。对此,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而证据3亦未公开区别特征(1),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无论区别特征(2)(3)是否被证据3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具备创造性。其次,证据1公开的活检钳没有将夹持臂锁死的需求,即便考虑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其形成的技术方案也仅是通过倒钩与斜块互扣的防松脱结构实现夹持臂的“单保险”闭合锁死,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同时设置弯折结构和弯钩结构以实现夹持臂闭合锁死“双保险”的技术启示。最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固定销与弯折结构、夹持臂尾端的弯钩结构与夹座上的凸起共同配合实现夹持臂闭合锁死双保险的技术效果,且上述结构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关系,因此在评价创造性时,应整体考虑上述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配合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否则可能不当过低评价发明的创造性,犯“后见之明”的错误。
裁判要旨
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应当整体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进而不当低估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666号行政判决(2022年10月24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801号行政判决(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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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