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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坎之行

鸟坎事件,我也是早在关心的,只是没有过分深入,更多的是在微博中阅读,并进行转发和简单的评论。

决定

忽然,有一天,有人在微博评论里问我,你是否愿意代理鸟坎事件,帮助村民们维权。微博中类似的提问很多,我没有马上回答。

但鸟坎毕竟很特殊,我不想回避,过了两天回复道,我不会拒绝。言下之意是,案件对立到这种程度,已经变成政治事件,恐怕已不是法律问题。甚至论坛上有帖子称,部队也已经调动,不知道是真是假。这样的案件,法律恐怕已无能为力。而且,鸟坎村民也没有向我表示过希望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愿呢。

12月21日,村民和政府的对立终于缓解了,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领省工作组进村后,村民们自觉拆除了路障。一定程度上,事情进入了法律层面。

12月24日,一直关注鸟坎事件的南风窗资深记者叶竹盛打电话给我,希望我关注他的微博,以便私信。叶记者说,他向林祖銮和杨色茂推荐了我,希望我能够代理鸟坎事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希望我尽快成行。

起初,我要求按照我的规则办事,希望林祖銮和杨色茂到宁波来见我,商谈相关事宜。我一直认为自己的法律服务是五星级的,不能轻易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你听说五星级宾馆提供给无家可归者居住吗?叶记者说,因为省委工作组在,让鸟坎村民到宁波来,不大现实。于是,我降低要求,但坚持林祖銮和杨色茂至少得打电话给我,我得感受到鸟坎村民确实需要我提供法律服务。这是我的底线。也或者仅仅是面子问题。

第二天,杨色茂打了我的手机,我正在谈事情未接。我很重视鸟坎的事,于是特地从网上搜索了未接的手机号码,确定是广东陆丰的,就打了过去。这次,对方未接。

一来二往,我和杨色茂终于通上了电话,老杨说他们很需要我的法律服务,我决定星期三即12月28日,就从宁波出发。本来想叫上羽戈同行,但羽戈因为刚出版了《酒罢问君三语》,安排了签名售书,就决定和助手小杨同行。

我从未去过汕尾,也从未见过林祖銮和杨色茂,更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我和叶记者约定在鸟坎见面,然后由他引荐林祖銮和杨色茂。叶记者在电话里一再强调,他之所以推荐我,是因为我很专业很理性,林祖銮和杨色茂愿意接受我也是因为这一点。鸟坎事件经过折腾以后,此时需要特别理性的律师。我说,我之所以愿意去鸟坎,也是因为从新闻报道上来看,林祖銮和杨色茂比较理性,或者说事情已经趋于理性状态。

出发之前,我跟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王处打了个电话。虽然按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接受重大敏感案件之后24小时内向司法局报备,而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尚未签订,是无需跟司法局打招呼的。但这几年来,宁波市司法局一直对我工作比较支持,我主动一些是应该的。叶记者担心,司法局会拦着我,我说不会的。王处出于关心我,问我能否不接。我说这种重大案件,当事人既然表示了需要我,我就不能缺位。她就没有再说什么,只是说希望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尽快向司法局汇报一下。我说没问题。

一切具备,就等出发了。谁知,12月26日下午,我竟然开始拉起了肚子,到27日凌晨变得很严重,大便和小便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区别。我很怀疑自己此次去鸟坎,内心很紧张,心理影响生理,才拉起了肚子。

同时,这让我有些担心鸟坎之行能否顺利。但是,既然答应了团记者和杨色茂,我就必须出发,实在不行也只能在当地再看医生。

 

涉险

坦率地说,我决定去鸟坎时,并没有觉得会有多大风险。我坚持的原则是:实在不行,就撤。唯一的风险是,遭到不明身份的人殴打。

12月27日,出发前一天晚上,叶记者给了我一个新手机号码,说原来的号码已被有关部门关注。

12月28日上午10:20,我和助手准时从宁波飞往深圳。

到了深圳,很快就碰到了怪事,出租车不愿到陆丰去。司机说,陆丰很远,去了不知道今天能不能回来都不一定。我说不是才3个小时左右的路程吗?之前,我询问过路程。司机说,他对那里不大熟悉。我不知道是出租车司机真不大熟悉,还是政府发过什么通知。我们只能讨出租车先到潮汐汽车站,然后从那里坐大巴到陆丰。

刚上出租车,就接到了叶记者的电话,说他刚到陆丰,但接到单位电话让他回去,说可能是国家安全局在找他,他被盯上了,肯定去不了鸟坎了。他说跟林祖銮和杨色茂说好的,他们会在村里等我。我心里有点不大踏实,于是联系了南都周刊某记者,他说他们也过去,但是时间上也凑不到一起。于是,决定和助手先过去再说。

后来,叶记者告诉我,他的通讯被监控,有关方面知道他介绍了我,他到半路被严令回去写检讨和报告了,并说以后律师惹出什么麻烦,也要找他算帐。虽然,他说没什么,但事态似乎有些严重。不过,他还是反过来安慰我,说他没事。

在潮汐汽车站,我们买到的是14:30的票。估计17:30能到陆丰。

17:26,汽车刚停靠陆丰车站,我接到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王处的电话,说浙江省司法厅给她打了电话。我边接通电话边下车,还没听清王处的话,就听到车下面有人问:“是袁裕来律师吗?”,几张笑脸在迎接我,我说“是的”。大概是听到我与什么人讲话,王处就挂了电话。

我以为来接我的是鸟坎村的村民,内心甚至产生了些许温暖的感觉,心想鸟坎村民想的真周到,这么重视我的到来。来接我的人有四位。我定神一看,觉得村民或者渔民似乎不可能打扮得这么精神。其中一位在问过我是袁裕来之后,递上工作证说,他是当地司法局的,而且他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当地司法局官员来接我,这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我这才意识到,我的行踪就人监控了。虽然,常常听到有人被监控的事情,但我却还是第一次碰到。我厉声斥责这几个人:“你们是怎么知道我行踪的?你们让我感到自己变成了裸体的了。”

不过,这个问题上,我没有纠缠,也肯定纠缠不出什么来。我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宁波市司法局王处透露了我的行踪,就拨通了王处电话,很激动地责怪她。王处说,她也刚接到浙江省司法厅电话,才打电话给我。

我一想,我的行踪不可能是王处透露出去的,我并没有明确告诉王处到鸟坎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她更不可能知道我会坐这辆大巴。或许,是与我联系的叶记者手机被监控,然后我的手机也被监控了。不过,我还是借题发挥地抱怨王处,说她透露了我的行踪,给我制造了麻烦,说广东省司法厅不比浙江省司法厅能够理性地对待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说这些话时,我特别提高了嗓门,其实是讲给那四位司法局官员听的。

接着,我问四位司法局官员,他们打算怎么办?是让我进鸟坎,还是不让我进鸟坎村?我告诉他们我是一位很理性的律师,我就是带着理性过来的,肯定有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不信他们可以向浙江省司法厅了解,当然他们也可以阻止我去鸟坎村。我个人表示,还是让我进鸟坎比较有利,不让我到鸟坎村,影响不好。

他们说没有其他意思,只是他们局长想讲我喝杯茶。他们拨通了局长的电话,递给我。局长姓房,称并没有其他意思,只是想为我工作提供一些方便,譬如需要一些什么材料等等,他们可以提供给我。

我说茶就不喝了,我急着到鸟坎村。他们说要派车送我,我说不用了,我担心引起村民们误会,以为我跟政府有什么特别亲密的关系。于是,他们只好同意我自己打出租车到鸟坎。

进村

鸟坎离陆丰城区只有四公里。我讨到出租车后,拨通了杨色茂的手机,问他到哪里见他,他先是说到派出所吧。我被吓了一跳,怎么会到派出所呢?转念一想,也正常,村里也就那么几个标志性地方。后来老杨又说到村委会门口。

出租车司机显然知道鸟坎的事情,一路上也对政府也是牢骚满腹、抱怨不断、骂爸骂娘的。

由于意识到自己行踪已经受到了监控,我决定公开自己的行踪,在第一时间发了条微博,公开了我到了陆丰的事情。

我作为律师来鸟坎,本来就是没有必要保密的。本案不像武汉徐武案,案件事实和复议或者诉讼对象很清楚,我是起草好法律文书过去,让徐武父母签名的。本案到底应该如何着手,需要根据情况再分析,再确定维权思路,然后才能起草法律文书让当事人签名盖章,保密我的行踪没有实质意义。只是因为叶记者本来想跟我同行,希望我能够保密,离开鸟坎再公开,我才同意保密的。现在叶记者已经暴露,保密自然就没有必要了。

我们到达村委会门口时,杨色茂并没有在那里等我们。我感到有点受到了冷落。这几年,很多当事人总是把我当作救星,特别尊重我,我显然有些被宠坏了。村委会门口依然帖着到号召村民们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集会的公告,让我感到很意外。

经过电话联系,一会,杨色茂过来了,和另外一位村民,用摩托车驮到了林祖銮家。老林的事,我在报道中也看到过。老林不在。一会以后,老杨叫了辆轿车把我载到了酒店。我肚子确实有些饿了,中午只在飞机上吃了些。

刚在酒桌上坐下,我就接到一家英国媒体的电话,问我是否已经到了鸟坎。我说,是的,很抱歉,我不接受外媒采访,有关情况会出现在我的微博里。

饭桌上,我和老杨交流了不少,他特别尊敬老林,让我很感动。他也谈了自己的决心。我感到这是一个不会屈服的人。老杨还给我念了两句诗:“虎山热血洒无怨,坎水忠魂葬有余”,抒发自己的情怀。其实,早几十年,他就是农民领袖。但是,他也有些担心,虽然绝大多数村民很团结,但毕竟也有不少老书记薛昌培养的人。

简单的对话中,谈到了土地方面的专业问题。这些让老杨特别感兴趣,村民们需要的是这些。

饭后,我们回到林祖銮老先生家里时,老林依然没有回来。不一会,进来了三个人。老杨轻轻介绍了一下,我没有听清。当我准备再次发言时,老杨急着介绍说,两位是镇干部,一位是村民是在政府和村民之间做中间人的。显然,他是担心我说错话。后来知道,一位是副镇长,一位是镇党委委员。

于是,我开始向两位镇干部说教,我说到鸟坎总体感觉还不错,比较和谐,至少比来之前预料的好,虽然到陆丰车站时接站的,竟然是司法局官员,让人很意外。我强调说,律师代表的是理性和规则,其目的就是让法律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是政府(广义)制订的,政府怎么会反对律师介入呢?很多事情之所以会最终会演变成恶性事件,就是因为政府不允许律师介入,我说,譬如,浙江的钱云会事件,当初如果我在代理的话,应该就不会出现。不过,这两位镇干部似乎不知道钱云会事件。

一会,老杨带着我离开了老林家。我感到,在鸟坎事件中,东海镇干部已经可以忽略不计。甚至,省委工作组进入以后,陆丰和汕尾的官员都可以忽略不计了。

进入鸟坎村之初,我一直感到老林和老杨对我的态度有所保留,尽管叶记者一直说他们对我很满意,在网上搜索一些我的情况也不难。

进入鸟坎村之后,老杨开始不断地接到政府或者政府通过中间人打给他的电话,说让他没有必要请律师,他则每次很高兴地把这个消息告诉我。到后来,他越来越高兴,脸上几乎是乐开了花,说我的到来让政府很紧张。陆丰市委书记也打了电话给他,不要请律师,要请的话,陆丰也有律师的。政府的反对,似乎印证我的份量。我很明显地感到,老杨和其他村民对我越来越热情。

当晚,老杨决定让我住他弟弟家。我想,住在村里应该是最安全的。上陆丰住宿,至少会有民警来查身份证等等,甚至可能会有更严重骚扰。

在老杨弟弟家坐了一会,村民越来越多。这里的村民不大会讲普通话,我听不大懂,坐了一会,大概在22:00,准备上了二楼进房间睡觉。用手机发了几条微博。ipad居然又没有信号,不知道是否联通3G效果不大好?

24:00,我睡觉时,楼下的村民们还在大声说话。第二天,我问老杨父亲,是不是这里经常会聚集很多人,老杨父亲说不是。我感到村民们是冲我来的,他们需要律师。

杨色茂说,在我之前,来过五、六位律师,但都政治性太强,没有接受。叶记者跟我联系时,也代表老林和老杨提出过要求,是否由我和助手代理,暂时不组建律师团。我说可以的,这种案件到了这个阶段,最好是就事论事,尽量避免少涉及政治。老杨一再强调,他们的目标就局限于解决村内问题,镇里、市里或者省的事情他们不会去关心。

村民的诉求

通过阅读网上报道,以及和老杨的接触,我领悟到村民们的诉求主要是三个方面:1、是村务公开;2、薛锦波死因;3、土地问题。

村务公开是不成问题的。村委会选举已被确认无效,听说重新选举会在将10日后举行,新村委会成立后,村务肯定会公开的。但听说,原告很多资金的支出根本就没有帐目。

薛锦波死因问题。按理说,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恐怕很难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家属和村民们态度很坚持,希望能够查清真相,但政府已经在开始做家属工作,希望能够把他女儿安排到村小学教书,给予更多补偿或者说赔偿的方式了结此事。在这个问题,我感到很难提供实质性帮助。我甚至劝说老杨必要时就做做薛锦波家人工作。很可能,这是唯一选择。否则,不仅薛锦波死了,他家里陷入太深,也会毁了自己的生活。

最主要的则是土地问题。这是本次事件的起因,也是村民们想着力解决的。这是我的专业,也是我能够帮得上忙的。

老杨说,鸟坎村共有3000多户村民,13000多人,原有集体土地3万多近4万亩,现在大部分已经被卖掉了,具体卖掉了多少,他和村民们也不清楚,都是原来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私下操作的。省委工作组正在调查,村民们感到很难着手。他拿出了一张1982的地图,给我讲解着。

我告诉老杨,要弄清楚土地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很简单。我要求他事后画一张现状图给我,把每一块村民认为有疑虑的土地都标出来。我设法将每块土地情况帮助他们弄清楚。

我的思路是,第一步,代理鸟坎村或者村民们逐块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先弄清楚哪些土地依然是集体土地,只要仍然是集体土地,就依然是属于鸟坎村的,如果被非法占用了,要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局就会责令退还给鸟坎村。至于,其中有没有倒卖或者倒卖了多少次,在法律上来说,无关紧要的。

那些被批准为国有土地的,则继续追问批准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批准不合法的,就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要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也可以要得回来。那些批准征收是合法的,再追问征地补偿费有没有发放到位。

我告诉老杨,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必须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这个问题,老杨显然已经咨询过律师,忧心忡忡地说,很多土地是《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后(下称《土地管理法(1998)》)施行前,被突击批准征收的。

我说,这个问题不会成为维权的障碍。这个问题我很熟悉,代理过不少这类案件。

《土地管理法(1988)》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批准征收集体的权限。

《土地管理法(1998)》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没有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权限。

《土地管理法(1998)》是1998年8月29日通过、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期间相隔四个月,全国各地很多县级政府都进行了突击审批。有些甚至《土地管理法》修订稿还在审议时就开始突击审批了。为此,老杨和村民们很忧心。尽管,他说村民们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集体土地在此期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我告诉老杨,这点不用担心,这一期间,各级地方政府突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是不合法的。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1998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颁布施行之前,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听到这里,老杨精神放松了不少。可是,我却反而有些忧心忡忡了。不知道老杨和村民们知道了自己享有的权利,一定也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好事还是坏事。土地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很简单,真正要彻底解决谈何容易。

困境

第二天早上,我7:20起了床。杨色茂还未过来。我和老杨父母一起吃了早餐,老杨父亲是很热情的人,也很会交流。他跟我讲了一些自己的故事,也很痛心地谈到了被卖掉和毁坏的耕地。

8:00过后,杨色茂过来了,心情很沉重。他说,昨天跟省委工作组争执到凌晨两点多钟。是有关村党支部委员选举问题。

昨晚,老杨就跟我说过这件事情。由于这一届村委会的选举已经被确认无效,因此,会在一个月之内,重新选举。工作组的意思是,鸟坎出了如此重大事件,但党领导是必须坚持的。而且,出了这种事情,更应该加强党的领导,要求首先选举村支委,成立党支部,临时代替村委会主持工作。然后,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选举村委会。

老杨和老林对此则深感不安,说现在全村共有100多名党员,其中50多名是老村支书薛昌培养出来的,很多人在土地审批或者其他方面得到好处的,7名村支委中,有人甚至已经涉嫌犯罪。先成立党支部,然后操纵村委会选举,很可能即将揭开的盖子又会被盖上,一切又将回到原地。

因此,他们要求,先选举村支委可以,但成立的只能是临时党支部,等到村委会选举成立,然后再由村委会主持,正式选举村党支委,成立党支部。

这才是本案核心争议所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谁来掌控村民们的命运。

杨色茂说,林祖銮昨晚没能见我,就是在躲政府的人,政府的人到处找他,担心今天的选举,村民们进行抵制。今天早上8:00多,政府的人终于在宾馆里找到了他。

我告诉老杨,我准备今天下午回宁波,从律师角度来说,要帮助你们维权,掌握的信息已经足够,我重复了要求他画一张土地现状图的想法。老杨再次答应。我说希望到村周围土地上看一看。

老杨安排了两位村民用摩托车驮着我们,在村子周围转转停停说说,不一会有了辆警车,有意识在前面放慢速度,缓缓行使,但没有停。由于昨天的经历,我断定这辆警车是针对我的,它在提醒我或者说向我施加压力,就像昨晚当地司法局官员到陆丰迎接我,无非是向我提醒,我是受关注的,因此说话做事应该小心。

中饭,安排在林祖銮家里。我们进去时,他正好在,聊了几句,他又出去了,摊上这种事肯定有许多事情需要应付。我们饭吃到一定时候他又回来。

吃饭时间不长,我还是从他那儿听到了很多信息,譬如,曾经有境外媒体问他,是否担心政府派军队“血洗鸟坎”,他说他也听到了当时是有这种可能的,这也是促使他最后走向理性的原因。他说个人生死事小,但不能置整个村村民的生死于不顾。又譬如,鸟坎村党支部是全国先进基层党支部,省委工作组在考虑是否需要撤销这个称号。

饭后,我很感意外的是,一直叽哩咕噜叫个不停拉个不断的肚子竟然好了。可见,十有八九确实是心情紧张引起的,现在决定回去了,自然就好了。

他们叫了私家车把我们直接送到深圳机场,我和助手并取下了手机sim卡,以防止被定位。老杨说得没错,当地政府虽然不大可能对我采取什么措施,但什么人在路上截住我打我一顿,还是有可能的。

15:25,我乘飞机离开深圳。由于鸟坎村委会即将重新选举,因此是否投诉,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在村委会成立以后才能确定。同时,省委工作组正在调查处理,此时开始打官司似乎也并不合适。老杨说等二、三月份再决定吧。这段时间,我主要是向他们提供一些法律咨询。

但愿,省委工作组能够解决鸟坎的事情,满足村民们的合法诉求。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我肯定还会再去鸟坎。但愿,没有这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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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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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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