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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
  为了解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21位灾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0月17日,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11月8日,灾民针对上述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向静安消防支出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1日,静安消防支队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11月25日,我代理灾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令其受理。
  静安区政府答辩称,认定灾民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是,灾民们早在1998年左右就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月2日14:00在C3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两案。
  
  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即认定为当事人知道了消防审核意见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这逻辑,真是娘希匹的逻辑!

  

另一起:


  根据《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设工程报监有关程序要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建筑法》规定,上述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等程序,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实行有效监管。
  可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时任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却滥用职权,既未按规定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违规决定动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有效监管。终于,造成了1115特大火灾,造成了原告等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进行明确的认定和论述。
  2011年8月23日,我代理灾民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1、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2、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3、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4、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第二、第三系高伟忠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针对第四项复议请求,灾民没有提供曾经要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011年11月25日,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静安区人民政府答辩称,高伟忠等滥用职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建交委行为,灾民们没有向建交委提出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监管申请,因此也无权起诉建交委不作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月2月15:30在C3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建交委主任滥用职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建交委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筑行为的监管需要当事人申请?这样的逻辑是正常人的逻辑吗?
     

有人问,上海大火案维权,到底会有多少行政案件?我说,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取决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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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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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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