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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武

2011年4月19日,中国大陆上演了一幕真实版的“飞越疯人院”:武汉一名被精神科监护治疗4年多的男子徐武从精神病院逃走后逃到广州。据徐武介绍,他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

4月27日,他在广州接受电视台采访后,被武汉警方强行掳走。徐武的自由仅仅持续了8天,之前他在精神病院与精神病人生活的1571天。

接下来的几天,没有人知道徐武的去向。徐武父亲的表述是“不知所终、生死未卜”。

 

徐武其人

徐武“飞越疯人院”的事件,引起了全国乃至全世界媒体的广泛关注,曾经一度是全国最有影响的事件之一。因此,他的事件在各大网络依然随处到见。

本文至我介入本案之前的内容,系根据“百度百科”“徐武”词条整理。

1、1999年,徐武进入武钢炼铁厂,最初被安排的工作是“看仪表”。由于这个工种过于枯燥,徐武向厂领导提出调岗到其他有前途的部门。徐武的要求很快得到满足,他被调往另一个部门负责生产线操控,但时隔不久,再次被调职。这次是全场工人都梦寐以求的保卫科。

在保卫科,徐武强烈的好胜个性开始显现。不久,保卫科和厂区领导约谈徐武,希望他同意调往其他部门,遭到徐武断然拒绝。自称熟悉内情的多名受访者回忆,从那个时候起徐武就开始和保卫科科长全林等人结下了“梁子”。据徐家亲属回忆,双方最重大的一次冲突发生在2004年年底。当时徐武组织材料到湖北省府陈情,被武钢炼铁厂厂长等人带回后,遭到一顿痛打。

2006年12月,徐武只身到北京上访,被钢城公安分局派员接回并移交给炼铁厂保卫科。2006年12月29日全林和厂区信访办一众工作人员突然破门而入,要求其家人在一份“精神病人收治知情书”上签字。在那以后,徐被宣布“患有精神病”,并于同月被羁押、收治。

2006年12月30日,在武钢公安分局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不签就判刑”、“工作都保不住”的巨大压力下,徐武的父母最终在那份确认送儿子到精神病院治疗的文件上签了字,此后为了能给儿子换回自由,他们几乎倾尽家财。

2011年4月19日,徐武从关押自己的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监护病房成功“越狱”,随后他开始向媒体举报称因为自己多年坚持上访,遭到前上司、原单位的“迫害”,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长达4年时间。仅仅7天之后事件发生戏剧性变化,赶到广州找记者“伸冤”的徐武被曝在南方台遭武汉警方跨省“抓回”。

三次诊断

      

徐武父母手持鉴定证书

  徐武父母持有三份分别来自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检定所和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的诊断证明。

日期标注为2006年12月26日的司法鉴定文书,正是当年武钢第二职工医院“收治”徐武的依据。但是在2007年1月,徐父与亲属前往探望徐武时,徐武曾称,这份司法鉴定报告系伪造所得。实际上当时的徐武正因到北京上访,而被羁押在拘留所。这份文书对徐武的最终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同时,鉴定机构作出了“住院治疗”的明确诊断。

2008年11月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检定所再次做出鉴定,从文字表述上看,这份编号为“武精医鉴字0810257号”的文书要较第一份详细很多。全文约2000字。这份报告从病理学角度对徐武的“病情”做出了全面的判定。最终,武汉市精神病院鉴定认为“徐武不能深入交谈,仍坚持(遭遇)司法不公”,同时,鉴定文书指出,徐武符合CCMD-3中“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标准。而这一次,鉴定机构的结论是——“继续住院”。

第三份鉴定来自负责收治徐武的武钢第二职工医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诊断”,这一次还是“偏执型精神病”。住院三年多后徐武被证明“没有丝毫改善”。

飞越疯人院及被抓捕

2011年4月19日,因医院装修,徐武从3楼的病房搬到1楼病房。当天凌晨2时,他溜到一个没人的房间,用被单将窗户的栅栏拧弯,撑开了足以通过身体的间隙,钻出去之后,接着溜出了医院的大门,期间没有任何人发觉,徐武成功“越狱”,其实施了三个晚上的“越狱”计划终于完成了。噩梦似乎快要结束了。

 

徐武逃到广州。给父亲和朋友江一拍打了电话。但是,徐父很快就被武汉警方盯上了。后来,徐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4月27日上午,他在广州火车站出站时,就有一名自称“武汉警察”的人在火车站检票口拦住他,不让他走!当时说要检查他的包,徐父当即表示:“要检查我的包可以,你们就在这里检查,不能带我去别的地方,我不跟你们走。”同时,他给南方电视台《拍案惊奇》打了电话,记者赶紧扛着摄像机向检票处冲去,见一名着便装的男子拉着徐父不让离开。看到摄像机后,着便装的男子放开徐父,用手挡着摄像机镜头并开始拨打电话。徐父认识截住他的男子,徐武从医院逃脱后,他曾经到他家去找过徐武。   

  徐父被接到车上,与徐武一起到了南方电视台。4月27日中午12时,采访结束,相关人员安排徐家父子在电视台院内的餐厅吃饭。饭后,为了安全起见,有人让徐家父子从后门出去。

下午1时33分,徐家父子等3人从餐厅后门上了一辆出租车,准备来新快报接受采访,却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掳走。当时出租车开到南方台大院时被南方台的保安拦住,一名武汉口音的男子称自己是警察,要求放行,但仅仅向保安晃了一下证件的封面,并没有出示证件,车就开走了,面对突发情况,在场的《拍案惊奇》记者只能扣下其中一男子,并将其带到广州华乐街派出所报案。该男子自称姓周不是警察,但不肯透露自己的身份。随后相关途径确认其身份为武钢炼铁厂保卫科的人员。

徐父说,当日带队前往广州带走徐武的,正是曾多次遭到徐武举报的武钢炼铁厂保卫科长全林。而全林本人未作回应。钢城公安分局值班人员在得知记者来以后更直接挂掉电话。同时,知情人士确认,确实是武汉警方的便衣带走徐武。据广州警方内部人士也证实,确实是武汉警方便衣带走了徐武。至于带到了什么地方,带走之后怎样处理,则要去问武汉警方,广州警方已经没有权力干涉了。

当天,都很多媒体打分别致电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武汉市公安局,他们或者不接电话,或者表示不清楚此事,或者提出无法核实媒体的身份。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此事。尤其是微博进行了即时直播。

支点:法律的介入

我的微博是2011年2月22日注册的,当然也注意到了这一事件,并发了几条微博。

总的来说,我是个技术型的律师,更加习惯于针对个案发表些法律意见。

2011年5月2日,我发了条微博:“很遗憾,徐武未想到行政诉讼”,内容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如果有徐武口头或书面委托,其近亲属可以徐武名义起诉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甚至可选择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广州起诉。

此前,已经有不少律师在关注本案。譬如,深圳的黄雪涛律师对于精神病问题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她此时已接受了徐武父母的委托。但是,其他律师考虑的更多是民事救济的途径,即能不能和武钢职工医院打官司,来解决问题。

而我则认为问题在于公安机关,进一步说,我认为问题出在政府。是政府方面剥夺、限制了徐武的人身自由,或者说是武钢借助政府的公权力剥夺了徐武的人身自由。否则,武钢医院有什么权利,或者说什么手段剥夺徐武的人身自由呢?退一步说,即使公安机关没有责任,也该积极解救。

显然,我的点评切中了要害,得到了很多记者的回应。5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王思璟记者电话采访。她是从斯伟江律师那里弄到我手机号码的,上海那些朋友很期待我能出手。毕竟,擅长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太少了。

王思璟正在武汉第一线,和徐武父母一直在接触。她说,即使徐武能够提起诉讼或者委托他父母提起诉讼,但徐武已经失去了自由,恐怕很难得到他的授权。我说,严格地说,徐武父母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她就问,如果徐武父母受徐武委托准备起诉的话,我是否愿意提供法律援助。我说,当然愿意。那么多记者和律师在武汉努力,我自然也不能自绝于正义之外。

后来,我把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意思发到了微博上,赢得了一片喝彩。

王记者的意思,是希望我即刻动身去武汉和徐武父母办理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我却并没有这种打算。我有自己的一些理由。

首先,徐武父母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在实践中至少是在争议的。2003年,《南方周末》曾经刊登过一只案例。

1999年9月9日,安徽人徐英东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后下落不明。2002年1月,其母冯彩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以“没有证据证明徐英东死亡或已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对该局行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为徐英东本人”,“现冯彩云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并依照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驳回起诉。由于宣告死亡必须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后(意外事故为2年)才能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还要经过1年的公告期,才会最后宣告公民死亡。这样自公民下落不明之日起,近亲属提起诉讼需要5年时间。按照这一裁定理由,现年70多岁的冯彩云,必须等到2004年9月以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冯彩云不服,于2002年9月11日提起上诉。2002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有类似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先例。却似乎没有受理的先例。不过,《南方周末》报道上述案例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法院应该受理。

基于上述情况,我首先是希望能够以徐武名义提起诉讼,以免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节外生枝。经和黄雪涛律师邮件来往,她说能让徐武给他父母出具授权委托书。我起草了授权委托书从邮箱里发给了黄雪涛律师。

可是,等了几天,没有结果。同时也考虑到不管黄雪涛律师通过什么办法弄得徐武的签名,对她以及从中帮忙的人都有一定风险。因此,我准备退而求其次,决定以徐武父母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11年5月4日,我在微博发帖称,徐武父母也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钢城公安限制徐武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毫无疑问侵犯了徐武父母的身份权,如果徐武有精神病,父母有权也在义务监护;如果没有精神病,他得赡养父母。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其父母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当然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起诉。

同时,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武汉甚至湖北党政领导也感受到了强大的压力。5月4日晚间,徐武父母终于在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见到了已经失去联系近10天后的徐武。

5月5日晚间,武钢集团高层来到徐武父母家中,提出可以对以前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内部的事情还是希望内部解决”,建议徐家提出条件调解。

5月6日,荆楚网消息,根据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今日已赴武钢,就徐武事件进行调查。

之后,徐武父母一度拒绝接触记者,这当然是调查组或者武钢的要求,他们希望能在秘密状态下达成协议。记者们为了追寻真相,则希望知道了双方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内容的激情,因此使得徐武父母不敢跟记者进一步接触,毕竟老俩口只是希望能够得到一些现实的利益。这样,在徐武父母和记者间也形成了僵局。

这种僵持,让我很为徐武父母担心。我希望徐武和他父母能够协调解决本案。毕竟,不能协调解决,最后吃亏的是徐家。

这个时候,解决问题需要一个支点。法律在中国的现实中缺少威严,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法律关键的时候,仍然是解决问题的支点。我决定发出自己的声音。

我在微博上发帖称,如果我代理了徐武的案件,将会恪守律师职业伦理,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如果徐武父母愿意和政府、武钢方面协调解决,且也是徐武的意愿,我将会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应该保密的就一定会保密。

我的帖子,曾经引起了一些记者的质疑。我解释说,律师和记者角色不同,职业伦理也不同,记者是追寻、披露真相为第一要务,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

我的发帖让徐武父母很放心。他们的家里也有微博,当然也有热心人给他们出主意。正当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徐武父母已经和政府或者武钢方面达成了和解协议,我却接到了徐父的电话,这是他第一次给我打电话,说准备委托我为代理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他说,政府或者武钢方面似乎一直在反复。很快,各大媒体都接到了禁令,不得不召回在武汉的记者。

我答应了,随后把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他,希望他及早过来和我办理委托手续。这是我一贯的执业,我希望当事人过来到律师事务所和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前,我从不上门服务。我认为,这是一种职业的尊严。

但是,原则总是有例外的。5月9日,徐父在电话里告诉我,有6个人一直看守着他,他没有行动自由,于是我决定方便时,前往武汉。

同时,我在微博上对徐武案进行点评,尤其是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后,赢得了不少掌声。迟迟没有行动,难免被人怀疑是沽名钓誉。我是一个极端直率,甚至直率得会让一般人紧张的人。我对于名利也有相当的追求,但是,却从不沽名钓誉。这不符合我的个性。但是,博友们的关注,确实让我感到很惭愧。上海市的几个朋友,譬如沈亚川、杨海鹏也一直在鼓动我。这些都容不得我不动身。

但是,徐父迟迟没有作出决定要打这场官司。估计是武钢和政府方面一直在和他接触。有人一直建议我飞过去,做做徐武父母工作,让他们打官司,我拒绝了。我说,只有在徐武父母决定打官司的情况下,我才提供法律服务,我不会鼓动当事人打官司。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也是和律师伦理相悖的,况且谁又能保证,打官司就一定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好的结果呢了?

有意思的是,我和徐武父母的委托代理合同尚未签订,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却打来了电话,传达了武汉市司法局的意思,不反对我代理当事人打官司,但希望能够缓一缓,因为湖北省已经成立省委调查组,希望等省委调查组结论出来以后。

调查组结论出来以后,事情已成定局,还打什么官司?我没有答应。当然,司法局也不可能给我什么压力。我代理民告官已经紧紧10多年,先后代理了几千件行政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是重大敏感案件,浙江省省内的占了绝大部分。浙江省司法厅、宁波市司法局都没有干预过我依法代理,自然不会因为湖北的案件干预我依法执业。

武汉之行

2011年5月19日,我们乘12:30飞机从宁波出发到武汉。我叫了宁波的一朋友羽戈同行。羽戈是一位青年学者、时评人,自然很关心时事,他一直关注着徐武案。我们没有向外界透露武汉之行。

下了飞机上了出租车,我们让司机根据徐武家的地址,在青山区找一家宾馆,要到为了安全考虑,我要求找家五星级的,叫光明万丽酒店。一路上,我们顺便问了问是否知道徐武被精神病的事。我们以为司机可能知道,至少听说过,毕竟徐武案全中国媒体都在报道,虽然当地报纸肯定不允许登,但网络上也到处都是。可是,司机竟然一点概念也没有。我们也不敢讲得太多。

入住以后,我们上行政楼层喝了杯咖啡,吃了些水果,决定先把事情搞定再说。徐武家庭地址网上到处都是,徐父也曾经发短信给我:“武汉青山区新沟桥21街22门41号”。

我们坐着出租车找了一会,未能找到确切门牌,出租车就把我们放在了派出所门口,说到派出所打听一下,肯定能找到。可是,我们哪敢惊动派出所。只好自己问。这里应该是武钢职工宿舍,找起来特别难很奇怪的是,东问西问。我们很紧张,怕别人感觉到什么,可是所有人都不知道徐武这档子事。

最后,终于找到了“22门”。临马路处设了一个警察值勤点,三位民警正在值班,无精打采的样子。我们意识到,值勤点就是用来对付徐武父母的。

可是,“41号”在哪里呢?职工宿舍编号与一般居民区不同,陌生人根本找不到,我就拨通了徐父的手机。徐父下来接我们上楼。到了四楼,我们发现有人守着。五楼也有一位。徐武家就在五楼。徐父说是他家亲戚。两位守楼的,一位正玩游戏,另一位正听手机音乐,一时未反应过来,我们才顺利进了徐家。

徐父年逾70,很镇定,显然已经总结出了一些斗争经验。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也并不意外,这应该归功于微博。待我们一进去,就把外面的大铁门反锁。徐武弟弟也在家。

徐父说,对他们的监控是全天候的,三班倒,每班五六人,昼夜不休。楼道守2人,社区口守3人,应该还有1人在车里待命。只要他们一动,譬如,徐母出去锻炼,都有人跟着。羽戈开玩笑说,恭喜徐爸爸,这是省部级领导的待遇。

我让徐武父母看了律师证,并告诉他们不会收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的代理费是1000元,这是依法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合同中明确由我支付。徐母看律师证时,她感慨道,以前找过一个律师,被骗了4万多元钱,什么事情也没有办成。徐父赶忙打断。我强调了一些律师职业伦理,一定会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第一。

见他们也早有心理准备,我就赶紧拿出委托代理合同、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共同11份法律文书让老两口签名。

徐父签得很快,徐母似不怎么识字,一笔一顿,写得很慢,刚签到最后一份。外面砸门声然后响起,并有人大声喊老徐。估计是我跟徐父通电话时,暴露了身份,有人赶过来了。见此情势,徐家人连连说,你们走不了,走不了。

徐母签名完毕,徐父赶紧去开了门。在徐家停留总计不足半小时。出房门一看,铁门外已经堵了四五人。羽戈说,肯定是我给徐父通电话时,泄露了身份。

徐父帮我们开门,对便衣说,这是我家的亲戚。此地不宜久留,我们一语不发,闷头就走。四五楼都有人把守,相互做着手势,但没有阻拦我们。我非常紧张或者很激动。但故作镇定,往外走去。这时楼下值勤点的民警已经换上了便衣。  

我们出了社区,迅速就在两便衣跟随。羽戈说,我们先往前走一段再说。这时我接到了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王处长的电话,她问是不是在武汉。我跟羽戈说,既然他们通过了组织,这下我们应该安全了。

我们开始寻找出租车,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没有。这时,有一辆黑色破奔驰开来停在我们前面,邀请我们上车。我们来不及多想,就上了车。我们说去光明万里商店,司机磨磨叽叽的说不知道,我们给了他地址,他还说不知道。于是,我们让他把车停在路边,我们叫了辆出租车。后来,我们分析,此人肯定是便衣。

我们上了出租车后,让司机送我们回酒店。我们预订的是第二天的机票。我们很快发现后面有车跟踪我们。我马上意识到,到了酒店不可能安心睡觉,更加重要的是徐武父母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可能就带不走了。既然不讲法律了,武钢或者政府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就易如反掌。于是,我和羽戈商量之后,决定直奔机场,当晚返还宁波。放在商店的衣服和500元押金就不要了。衣服后来酒店寄过来了,但500元押金却至今未退,酒店找种种理由拒绝退款。这是后话。

且说,经联系到宁波的飞机已经没有了,我们决定乘7:30飞机到萧山机场,然后回宁波。

中途,的士司机接到电话。他告诉对方正在去机场路上:他们料到了。显然,武钢或者说政府方面查到我们乘座的出租车,与司机联系上了。

我们不能不有所担心,出租车司机会怎么做呢?会故意开错路,或者故意说车子会了吗?再或者到了机场会有人拦截我们吗?我们有话没话地跟司机聊着,说开出租车也很不容易,没日没夜的,到头来大部分钱却得交给车主,如此等等。颇有想策反出租车司机的意思。其实,如果政府方面向出租车司机下了命令,这些话当然是没有用的。

不过,总算是虚惊一场。此后一路平安,直到7:30飞机缓缓起飞,我的神经才松弛下来。

从宁波出发前,我们事先预测种种险情,我们的对策是不跟武钢和政府正面冲突,安全第一,冲突也没有任何意义。我们认为,武汉或者湖北方面不会愿意进一步把事情搞大。我最担心的是,那些签了名的法律文书能不能带回来。

到达宁波了,我们叫来了张友明律师,一起喝了些啤酒。羽戈觉得回程似逃亡,就算是压惊了。我却感到武汉之行是智取,毕竟我们达到了目的,就算是庆祝了。

湖北省、市两级律管处长来甬

5月20日,我让助手用特快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寄给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复议请求是:

一、确认钢城公安分局2011年4月27日在广州南方电视台抓捕徐武并将他押送到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行为违法;

二、责令其解除对徐武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及时释放徐武。

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的理由是:

一、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除了法律特别授权,无权超越行政区域。钢城公安分局的辖区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也即“钢城”,广州市则是广州市公安局辖区,且根据本案事实,并没有法律特别授权钢城公安分局可以在广州行使管辖权。

二、钢城公安分局抓捕徐武、将他押送到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以及予以继续关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钢城公安分局向媒体的解释,其对徐武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14条和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本案事实不符合该两个法律条文的要件。

《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是,徐武并非精神病人,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他正在接受媒体采访,并且有父亲和朋友陪同的人。

《110接处警规则》第29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徐武当时有记者和父亲陪同,不属于“走失”,也不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

三、钢城公安分局限制徐武人身自由,程序严重违法。

钢城公安分局甚至没有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按照钢城公安分局说法,4月19日接到报警,至4月27日采取措施,有足够时间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着重论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徐武父母有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上文已有论述,不再重复;第二个是徐武父母有权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我们选择向武汉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向武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是经过再三思考的。一是因为解决徐武的事情,武汉市人民政府能量更大,二是如果武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徐武父母起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一审就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武汉市公安局不予受理,一审就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们选择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钢城公安分局是武汉市公安局设立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不过,法律条文虽然是这么规定的,在实践中,不服城市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向城市公安局,或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因此,选择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实践中的做法。好在本案有个特殊性,即钢城公安分局是专门针对武钢设立的,公安分局的前身就是武钢保卫处。钢城公安分局没有对应的区人民政府,自然也就无法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可以选择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2011年5月20日是星期五。我刚寄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就接到了徐父电话,说我缓一缓再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同意跟他们商量了。我说已经寄出了,为了免得他担心,我又说事情解决以后,随时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的。

5月23日下班后,我让助手查询了一下,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1:00已经签收快件。下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也给我来了电话,说已经收到材料,他们会依法办理。

很意外的确,5月24日,我接到宁波市律师管理处王处长电话,说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司法局派人过来了。之前,我曾经接到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已升为会长)岳琴舫律师的电话,先是邀请我去武汉,后又说有可能星期天来宁波。老岳和我都是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当时他和我都是副主任。结果,老岳没来,来了湖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和武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他们。之前,我多次问过徐父,事情如果协调解决,他们的要求是什么。徐父的要求很多很细碎。正如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很7条。大概内容是:定性后再谈,恢复名誉;经济、精神、身心健康、家长心理受损(补偿);换工作、内养;介绍对象;要求有一房子;如此等等。我则多次要求徐父将要求简化,我说有些条件,政府或者武钢答应了也没有意义,譬如,换工作,有了工作以后还是可以随时解除的;有些条件,根本无法操作,譬如介绍对象,我让他将要求转化为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后来,徐父确定了补偿金额和房子两个内容。

我和两位处长交流很顺利。他们要求交谈的内容不要上微博,说那是内部的交流。律师和主管部门的交流,当然也可以说是内部交流。我说没问题,他们过来某种角度也是在帮助我解决问题。我也知道,一旦交流内容在网上公开,两位处长乃至政府就不可能再跟我接触,谈判就会失去基础。而且,我尊重所有跟我打交道者的人格,除非他没有人格。当然,如今公开,即使对两位处长,也已经有什么问题。毕竟,这也不过是他们的工作。

沟通结束后,我们还一起吃了饭。这些情况,我提前向徐父进行了通报,我认为这是律师伦理的要求。我也不愿意背着徐父,自以为是地和政府谈判。期间,两位处长跟我商量,案件是否可以改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婉言谢绝了。

刚吃完饭,我接到了徐父的电话,希望我能够首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我表示这样不利于事情解决,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政府就不会再重视,再三要求徐父要慎重考虑。但是,徐父坚持要求先撤回复议申请,我甚至感到他在电话里有些怪我了。于是,我告诉他,要撤回复议很简单,他自己就可以操作。其实,武汉市人民政府还没来得及受理,只要他把材料去拿回来就行了。5月26日,徐父就把材料拿回来了。5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还特地打来电话,向我们通报了这一情况。

接下来,政府方面就没有了进一步动静。6月1日是儿童节,胡锦涛总书记5月31日到武汉看望了小朋友。这几天,让徐武出来确实不可能。

6月1日,黄雪涛在微博上说,5月23日她就收到了武钢医院《关于徐武出院问题致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律师函》及《办理徐武出院手续的通知》。然而,政府和武钢方面后来又变了卦。

直到6月10日,徐武终于出院了,但依然被鉴定为“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政府仍然坚持认为派警察到广州抓人是对的。之前,政府曾经要求徐父了接受徐武确实有精神病的结论,然后放徐武回家。徐父没有答应。对于徐家来说,更重要的是,补偿问题再也没有人提起。

6月26日,微博上忽然传出徐武得了梅毒的消息。徐父在电话里跟我说,武钢第二职工医院、武汉第一医院和同济医院先后确疹,徐武属晚期梅毒。武钢和政府说是在广州传染的,可是梅毒的临床表现是“早期梅毒的病期在感染后两年以内,包括一期梅毒和二期梅毒,晚期梅毒的病期在感染后两年以上,即三期梅毒。”显然,只可能是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传染。徐父说,武钢不愿意将病历交给他们,理由是徐武尚未付清医药费。而徐武在弄清楚是在那里得病之前,拒绝治疗。

那么,徐武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又是如何感染梅毒的呢?这一消息,引起了很大震动。

同时,由于政府和武钢方面似乎停止了和徐家经济补偿的协商,我一直在寻求突破的途径。

就钢城公安分局限制徐武人身自由行为再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恐怕起不到任何作用。现在的法院是十分愿意为政府背黑锅的,或者拖着不怕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这条路,甚至掀不起什么波澜。况且,这种案件不予受理,表面上也是找得到一些理由的。

最后,我想到可以向钢城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自2006年至今,钢城公安分局曾经先后3次限制徐武人身自由:

1、2006年12月,把徐武从北京押送回武汉,之后,将徐武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2、2007年5月,徐武得以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逃脱,再次进京,钢城分局又把他从北京押送回武汉,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3、2011年4月,徐武再次得以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逃脱,逃到广州做精神病鉴定,27日钢城公安分局在广州南方电视台抓捕申请人,并送入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

为此,徐武不仅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并在精神病院染上了晚期梅毒。

我决定以徐武、徐武父母名义,申请公开:钢城公安分局3次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采取行动前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申请政府信息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月28日,我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用邮政特快寄给了徐武父亲,同时在博客和微博进行了公布。同样引起了广泛关注。

有律师同行提出,钢城公安分局采取的可能是刑事侦查措施,因此形成的信息恐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这个问题,我也有所仔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包括在内,确实值得商榷。总的来说,我持肯定意见。首先,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其次,刑事侦查行为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再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虽然仅限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尚未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立法,但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说,其他国家机关的信息也应该予以公开。因此,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应该从宽。再说,刑事侦查程度结束以后,公开信息并不会带来什么危害。

更加重要的是,撇开上述理由不谈,钢城公安分局三次限制徐武人身自由,采取的恐怕也未必是刑事侦查措施,办理过刑事立案。特别是,从广东抓捕徐武显然不是刑事侦查措施。那么,公开政府信息就更加理所当然了。

6月30日,武汉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律管处长、干事又来到了宁波,和我商量。刚开始时,那位年轻的干事首先向我施加了压力,差点形成僵局,最后则对我表示了敬意。

总的来说,交谈仍然很简单很流畅。三位回去后,事情进展很顺利,首先徐武父亲打电话给我说,政府和武钢放弃了徐父是在广州得了梅毒的说法。

7月5日23:00,徐父打电话给我说,事情终于有了协调结果,他强调算是能接受,我问徐武是否接受,他说还需要着工作。当时,徐武就在边上,徐父说是否让徐武接电话,我说不用了,有事可微博私信联系。

那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最后并没有寄出去。6月28日,我快件寄给徐父。6月30日,徐父说已收到,三人签名后寄回。7月2日,徐父来电,说事情正在商量,暂时不要寄。4日,我收到材料。

徐家和政府方面达成的协议的内容是两项,一是钱,二是房子。其中,房子在半年后交付。我答应协议后期履行,我会继续关注。至今未接到过徐父电话,应该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意外。至于钱的金额和房子的面积仍然保密。

对我来说,这起案件的代理工作,就算结束了。我给徐武最后的劝告是:“能静下心来,好好去过自己的日子,他也应该对父母尽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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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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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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