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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李庄案进入了第二波,并且已经到了庭审阶段,跳出来的人不少,很多都是法律界精英,发表着各自的高论,让人眼花缭乱,有些譬如康达律师事务所很可能正在决定,李庄是否要委托辩护律师,委托谁为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委托辩护律师,如此等等。

可是,那么多精英恰恰忘记了有权决定这个事情的,不是别人而是李庄。

我实在是失望透顶,那么多精英似乎连基本的律师伦理还没有学会,本案中竟然可能代表着20万律师。从律师伦理角度来说,重庆方面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李庄这个时候是否需要律师。李庄是一个人一个主体一个被告人,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我想李庄是需要律师的,不管辩护结果怎样,他都需要,这就够了。我们不是政治家,我们只是律师,重庆方面的阴谋是否得逞,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李庄的定罪量刑,以及他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如果我们心里想的是如何不让重庆方面的阴谋得逞,而把李庄当作了一个棋子,我们和重庆方面还有什么区别?

再说,重庆方面审判李庄,我们就应该用媒体审判重庆方面。除了辩护律师,谁能做到这一点?


重庆检方已就律师李庄漏罪案件提起公诉

2011年04月02日22:57  华龙网
 
  华龙网4月2日18时50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 4月2日,记者就李庄漏罪案采访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向你院移送起诉,请问你院办理的进展如何?

答: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问:请问李庄漏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什么?

答: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我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重庆检察机关有无管辖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诉本案。

记者问:李庄这次聘请的辩护人情况?

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另据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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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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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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