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公共利益/情事变更/行政撤回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新增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了区政府的方案。区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作被诉《通告》载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定对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并将铜梁安居提水工程涪江取水点上、下游各水域分别确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须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等行为;对违反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等内容。原告欧某某系该区某镇居民,其于2011年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延展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长期在该镇涪江流域从事渔业养殖。欧某某认为被告作出的《通告》将其养殖区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侵犯其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渝01行初53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欧某某的诉讼请求。欧某某不服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2017)渝行终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区政府具有就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水源予以保护的法定职权。被诉《通告》的目的是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目的正当,行政程序合法。欧某某虽曾依法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作出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该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本案适用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本案适用2004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536号行政判决(2016年11月17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53号行政判决(2017年4月6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822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100:北京某网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99: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行政参考案例98:中国某研究所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行政参考案例97: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搬迁人本应获得补偿金额

行政参考案例96:某电气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95:庞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某新技术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区别技术特征的合理划分

行政参考案例94:罗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现有技术对中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93: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被征收人居住权的保障

行政参考案例92: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审查

行政参考案例91: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