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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利害关系/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陈某蝶向上海市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供其房屋情况的行为违法”。上海市某区政府收到申请后,认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沪01行初58号行政裁定,驳回陈某蝶的起诉。陈某蝶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沪行终31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陈某蝶向原审起诉,请求撤销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查,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为:某镇政府向检察院提供《情况》的行为违法。因该事项明显不属行政行为,且涉及有关诉讼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第11条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初58号行政裁定(2020年6月8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行终315号行政裁定(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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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22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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