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植物基因/科学价值/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中国某研究所诉称:其为申请号为20121007271X.2、名称为“植物耐逆性相关蛋白TaHSF1及其编码基因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113305号复审决定中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6)京73行初62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中国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中国某研究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审查通常不考虑发明的获得过程是否艰辛,无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一般都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当然,未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如果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依法获得其他方面回报,但仅此并不足以使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麦热激蛋白TaHSF1的具体氨基酸序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麦中存在能够提高其耐旱性、耐热性的热激因子TaHsf1,未公开具体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一种来自小麦的具有耐逆性的热激蛋白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激因子(HSF)在调节热激蛋白(HSP)基因表达和传递逆境胁迫尤其热胁迫信息以及提高植物耐逆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预期,植物中的HSF普遍具有提高植物耐逆性(耐热性等)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小麦中存在能够提高小麦耐旱性、耐热性以及水利用率的热激因子,故当需要提高小麦对热胁迫的耐受性及耐逆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已知的生物信息学、分子生物学的手段在小麦基因组中扩增获得其热激因子的编码基因及蛋白。对比文件2的方法和本申请均是采用同源基因克隆的方式获得目的植物的热激因子,其具有提高目的植物的耐热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其他植物已知的HSF序列和目的植物基因组数据库信息,通过序列比对分析结合常规分子生物学技术获得目的植物HSF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小麦HSF,有动机以水稻中已知的HSF序列为模板,通过和小麦基因组数据库信息进行序列比对分析结合常规分子生物学技术获得小麦HSF的编码基因及氨基酸序列。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从小麦中扩增获得的热激因子会具有耐热、耐逆(包括耐干旱)的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裁判要旨

 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269号行政判决(2019年4月2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26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111篇文章 32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385:刘某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长期扣留车辆而不调查处理属滥用职权

行政参考案例384:某公司诉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审慎与善意

行政参考案例383:武某俊诉云南某大学行政处罚案——可导致开除学籍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仅限于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

行政参考案例382:薛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证券行政处罚案——内幕交易案件中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获悉并利用”内幕信息

行政参考案例380:某服饰加工厂诉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应符合比例原则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参考案例379: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行政参考案例378:肖某元诉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案——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该职责属行政不作为

行政参考案例376:中国某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375: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行政参考案例374: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非法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