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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处罚/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夏某某通过美团网上平台宣传的“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预定了2021年1月1日晚上的“经济特惠标间(无空调)一间,但根据美团网上平台宣传信息找不到该店,电话联系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后夏某某向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名称为郡临连锁酒店(游接待中心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地址房屋未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宣传的外观图片是2017年“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君临连锁 渝味轩酒店”的外观照片,而自2019年11月24日至今,冯某兵并未在仙女山镇翠云路X号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公示的资质证件为廖某某“武隆区彼念酒店”的营业执照。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使用虚假的酒店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进行注册、宣传和经营,从中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2021年1月28日,冯某兵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将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宣传预订等信息下架删除。2021年7月16日,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冯某兵罚款100,000元。冯某兵提出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为罚款20,000元。2021年8月1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兵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后冯某兵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某兵诉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且定性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裁量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兵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的酒店名称、地址、外观和营业执照进行注册、宣传和经营,从中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2021年1月28日,冯某兵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下架删除了“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宣传预订等信息。行政处罚程序中,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冯某兵送达了相关文书,当面听取冯某兵意见。冯某兵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了陈述申辩,且多次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冯某兵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渝0119行初24号行政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渝03行终1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冯某兵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实际经的仅有武隆县豪之庭酒店,但其在美团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该行为属于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冯某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虚假宣传,并结合冯某兵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以及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冲击、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各种因素,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处罚幅度下决定给予冯某兵罚款5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维护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预订和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广泛接受。消费者为在旅途中顺利入住酒店,会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平台上预订房间,但这种只见图不见房、先收钱再入住的交易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冯某某在实际没有线下实体酒店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定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本案裁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规制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作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8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16条

一审: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9行初24号行政判决(2022年5月31日)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行终104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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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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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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