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昨晚阅读台湾学者黄瑞明律师著作《一个律师的人文追寻》,第131页-第132页,有这样一段文字:   德国法官和检察官联盟每2年颁发一次人权奖,以奖励“为实现人权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法官”

……

(二)2005年12月9日颁发给中国上海律师郑恩宠,颁奖理由:

1、郑律师保护500多户被剥夺房产的当事人利益,对抗中国大陆风行的建筑热、为所欲为的司法部门和腐败的经济界和政界。

2、郑律师因与势力强大的建筑商对抗,而被当局以“非法向境外人物传递国家机密”判决有罪,被取消律师资格,现服刑中。

因郑律师夫人被上海当局禁止出境,亦无法至德国受奖,因此由现居香港的沈婷女士代为至柏林受奖,获德国总统接见。沈婷之父母为上海拆迁案之被害人,中共当局已威胁因她“把事情国际化”,永远不能回大陆探望其父母。

阅读了上述内容,我忽然感到很安慰,我感到自己如果有一天因为代理行政案件出事,或者也能在国外弄个什么奖。我曾经在上海市嘉定区代理一起拆迁案件,政府官员就说这个人就像郑恩宠迟早会出事,而上海的拆迁户在某论坛,为了说明我的正直和勇敢,竟然称我为“郑恩宠第二”。

这个称号当然是我不能同意的,如果非把我和郑恩宠扯在一起,也应该称郑恩宠是“袁裕来第二”。

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郑恩宠(1950年9月2日-),中国上海律师,曾代理上海的一些拆迁纠纷案件,并向中国上级政府告发上海高层的一些贪污案件,涉及周正毅、黄菊、陈良宇、韩正等人。[1]2003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郑恩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在郑恩宠入狱后,上海的主要媒体比如《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发表了《“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的文章,文中称,“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3]

2006年6月5日,郑恩宠出狱,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自己不但无罪而且有功[4],并言及在狱中曾多次遭受虐待,包括殴打等。[1]

[编辑] 泄密内容的争议

郑恩宠向外海的“中国人权”组织,提供过两份信件,一份内容是数百名“益民食品一厂”被裁员的工人前往上海市政府请愿,造成交通堵塞,后被数百名警察驱散的经过;另一份信件内容是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的新华社记者黄庭钧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两份信件,均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2]法庭认为郑恩宠的泄密行为具有危害性,进而对其判刑。

郑案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两份资料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都不应归为国家机密。有人认为,这两份信件内容,都是社会上发生的公开事件,不应属于秘密,国家将社会公开的事情作为国家机密来进行封锁,本身是荒谬的。德国柏林律师公会认为“一个律师为了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经于委托人协商,有权诉诸公众,这个律师权利是不容剥夺的。”[5]

[编辑] 现状

根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郑恩宠现在经常被公安传唤,已达76次之多,警方并对其家里实施搜查,在一些敏感时期将其软禁。[6]

[编辑] 脚注与参考文献

^ 1.0 1.1 专访郑恩宠谈狱中情况,自由亚洲电台,2006年6月8日,2008年5月18日查阅

^ 2.0 2.1 中国人权促关注郑恩宠案,美国之音,2003年11月6日,2008年5月18日查阅

^ “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2008年5月18日查阅

^ 律师郑恩宠获释:还要申诉,BBC中文网,2006年6月5日,2008年5月18日查阅

^ 郑恩宠案引起德国司法界极大关注,德国之声,2003年10月30日,2008年5月18日查阅

^ 郑恩宠被传唤及抄家 世博会将引来外省访民,RFA,2010年1月4日

[编辑] 外部链接

外滩画报:律师郑恩宠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决书

2003年8月29日,郑恩宠据报否认窃密控罪,BBC中文网

关于记者杨金志、陈斌严重侵犯郑恩宠律师名誉权的律师函

郑恩宠等举报陈良宇帮的公开信

取自“”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47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492: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参考案例49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