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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处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违法/重复处理答复/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崔某在某网站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盐城市有关领导反映江苏省滨海县某游泳馆顶棚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10月17日,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简称东坎街道办)对该信访留言进行了答复:“根据崔某之前申请,本县住建局已对案涉游泳馆顶棚进行了安全鉴定,结果为B级,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此前已经将鉴定结果和维修方案送达给申请人崔某,其不认可该鉴定结果,并称住建部门作虚假认定。”崔某不服该网络答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东坎街道办在某网站领导留言板上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道歉。

东坎街道办答辩称,原告在某网站领导留言板向市有关领导以网络信访的方式反映案涉游泳馆顶棚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是《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信访行为。街道办本着属地原则,对该信访留言进行了答复,该答复是对原告网络信访行为进行的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苏0925行初35号行政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宣判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苏09行终40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崔某是针对被上诉人东坎街道办在某网站领导留言板上信访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求确认东坎街道办事处的答复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判令重新答复,并要求向其公开道歉。因行政机关对于信访事项作出的相关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东坎街道办事处的该答复行为对崔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崔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该网络平台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条第2款第9项、第69条第1款第1项

 一审: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5行初35号行政裁定(2024年5月27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行终408号行政裁定(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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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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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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