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专利行政裁决/使用环境特征/开放式权利要求
基本案情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5]甬知案字3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宁波某工贸公司构成许诺销售侵害第三人美国某公司的9719****.X号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鉴于专利权已过保护期间,对请求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宁波某工贸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某工贸公司诉称:该公司的涉案产品没有落入第三人美国某公司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理由:1.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一根单独的柔性材料条带”,而涉案产品为两根柔性材料条带,本案适用捐献原则;2.涉案产品的使用环境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用环境特征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固定夹形成的链”,专利号为9719****.X,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5月16日,公开日为1999年8月11日,授权日为2002年12月11日。该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案外人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日变更专利权人为美国某公司,该专利现已届满终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固定夹链,用于带有一个入口端和一个出口端的夹子—紧固机,该夹子—紧固机具有一个细长的成行的带有所述出口端的储存架,适于放置在与家具横杆垂直的地方,该细长的由片状金属固定夹形成的链包括一系列首尾相连地排成一行的单独的、相同的固定夹,以便通过夹子—紧固机的储存架从垂直家具横杆的方向被送入,每个夹子会被固定在所述家具的横杆上,每个夹子包括一个平面基部,一个钩形端部,一个单独的位于每个钩形端部中的非金属垫片以及一根单独的柔性材料条带,该条带不形成垫片,而是固定在每个所述夹子上,以便使所述夹子链形成一个首尾相连的夹子链,从而多个夹子紧固机可与家具的横杆垂直地设置,用以将夹子垂直地输送给横杆,以便可以将多个夹子同时固定到横杆上,从而减少将夹子固定到横杆上实际所需的时间。”庭审中,宁波某工贸公司仅对被诉决定在侵权判定中有关使用环境的认定有异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8)浙02行初43号行政判决:驳回宁波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是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情况下,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也可以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就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该项使用环境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从而多个夹子紧固机可与家具的横杆垂直地设置,用以将夹子垂直地输送给横杆,以便可以将多个夹子同时固定到横杆上,从而减少将夹子固定到横杆上实际所需的时间”,并未将保护的主题对象夹子产品限定为必须用于多个夹子紧固机,而是可以同时用于多个夹子紧固机。因此权利要求1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是被保护主题夹子产品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而非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同时用于多个夹子紧固机,也可以仅用于一个夹子紧固机。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用环境特征。
关于“柔性材料条带数量”。涉案专利得以实现其技术功能和效果的技术方案的关键点在于通过使用柔性材料条带将各个夹子彼此首尾连接起来,形成具有柔韧性及适于缠绕的夹子链。无论是一条柔性条带还是两条柔性条带,其所实现的功能和作用均是将夹子首尾相连形成具有柔韧性及适于缠绕的夹子链。同时,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安装方式的描述,足以认定权利要求书针对“柔性材料条带数量”采取了一种开放式的表述,即并不限于“一根柔性材料条带”。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覆盖了“两条柔性材料条带”。
综上,宁波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使用环境特征一般应当理解为,被保护的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环境即可,不要求其必须用于该种环境。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确定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则此时使用环境特征的理解亦应当遵循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第1款、第65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行初43号行政判决(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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