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人脸信息/收集使用/明确同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江苏省太仓市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仓市监局)在售楼处检查时,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太仓某房产公司认可不强制要求客户签订知情同意书,一般都是成交客户才签订。除上述11份同意书外,太仓某房产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在某市监局调查期间,太仓某房产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脸识别设备。另,太仓市监局调查期间还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客户权利。后太仓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太仓某房产公司改正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责令太仓某房产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并罚款48000元。太仓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苏0581行初58号行政判决:驳回太仓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是否必须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等客户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太仓某房产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该公司对其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说明等应负的内容真实性的责任,不合理、不正当地减轻了自身义务和责任,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太仓市监局依法所作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太仓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的同意必须是明确的同意,不能以默认的方式来认定已获得同意,亦不能以潜在的被收集对象的概括性同意认定已获得全部的同意。行政机关对没有明确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2条、第56条

 一审: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行初58号行政判决(2022年7月18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96篇文章 50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杨某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警告、罚款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杨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鲁某;澄江市人民政府;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李某东、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再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李某海、徐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威海海警局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谢某某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行政裁定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浙江某公司;包某;温某扣押财物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周某;锦州市太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行政行为再审行政其他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广东省兴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再审审查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北京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