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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尖锐矛盾的最集中的领域之一,一定程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混乱有关。

在此,我根据办案经验,作一简单介绍,系统的研究就留给学者。希望学者能够从书斋里走出来,关心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对该条文的解释是:“地上物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和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

于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似乎不是很理想。譬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当然,所谓按“被征用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或许正因为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是这么规定的。因此,据我所知,浙江的不少地方,除了杭州、宁波两个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之外,譬如温州和嘉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两步走的,先按照《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然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拆迁。

可是,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上述是不科学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补偿时还必须考虑户口人数等情况。因此,宁波、杭州就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譬如,《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条就规定“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其可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根据经拆迁人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和原所有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一)1-2人户,原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8平方米;原面积在48-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二)3人户,原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面积在55-9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95平方米,安置面积为95平方米;(三)4人以上(含4人)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8-3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安置。/原所有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原所有人住宅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要求按原面积安置的,其调产安置的价格结算办法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但是,将征地和拆迁两步并成一步后,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明显低于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并且,土地的补偿也常常被有意忽略了。

或许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房屋拆迁是在征收集体土地后单独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虽然答复针对的是补偿安置问题,但似乎是认为,拆迁房屋和征收集体土地不是同时完成的,应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7]113号)更是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可是,这样一来,另外的问题又出现了,征收集体土地时同时拆迁房屋,和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实施房屋拆迁,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人多房少时前者有利于拆迁户,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拆迁房屋,计算补偿金额或者安置面积多少时,人口数是关键因素之一;人少房多时后者有利于拆迁户,因为城市房屋拆迁,原则上是实行所谓的“拆一还一”。其中的矛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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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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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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