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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经批准将某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张三,在没有作出收回决定之前,又批准出让给李四。是否允许,应该是少年儿童都能够明了的事情,可是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庭上却坚持认为,该局这样做并无不当。

就为这样一起案件,在法庭上,辩论了长达两个多小时,我感到自己的智力受到了严重侮辱。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2001年5月30日,大名鼎鼎的罗蒙集团旗下的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下称罗蒙公司)在南京市中心黄金地段购买了一些商业用房。2008年7月15日,南京一家拆迁公司通知罗蒙公司,上述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是大名鼎鼎的苏宁电器旗下的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拆迁公司并交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间2007年1月23日。

由于补偿金额差距太大,罗蒙公司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我对材料分析后,发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苏宁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并没有向罗蒙公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罗蒙公司的使用年限至2049年2月28日。这是典型的“一地两嫁”。

由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苏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又代理罗蒙公司针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行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理由依然是“一地两嫁”。复议期间,2009年4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补办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公告。在接下来针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定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行为是内部行为,对罗蒙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而驳回了罗蒙公司的起诉。

于是,案件又回到了针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却又认为,既然出让土地经过了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国土局就应当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代理罗蒙公司提起上诉,11月2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集当事人谈话。

法庭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代理人却坚持认为,在未向罗蒙公司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向苏宁公司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无不妥,理由是,苏宁公司并没有实际使用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为了完成拆迁工作。

对此,我打了一个比方,我说,这就好比,一个女人在与丈夫离婚之前,又与别人领了结婚证,自然属于重婚,我们不能因为该女人尚没有跟后者同居或者上床,就认为没有重婚。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苏宁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使后者没有实际使用土地,也属于“一地两嫁”。

可是,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代理人依然一再坚持,该局做法没有问题。

我感到,对方应该是有意在瞎扯,因此我希望对方能够回归到常识,承认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否则就像非把处于正常状态的神经压迫了扭曲了,人会出毛病的,我说至于法院怎么判,事情怎么解决,这是另外一回事。

我发表这些意见时,显然有些激动,主审法官反过来提醒我,每个人在法庭上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每当这个时候,我总是会感到很惭愧,感到自己的修养和涵养不够好。

可是,在法庭上,真的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的观点的自由吗?这几天,我在阅读何帆兄的《大法官说了算》,即使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总是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这是维持法庭审理秩序突出案件焦点所必需的。即使与主题有关,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胡扯的话,或者说,所发表的观点显然很荒唐的话,法庭还是应该制止的。

如此看来,我在法庭上的激动,主要的不是我修养和涵养不够。法庭的过于耐心也另有不得已的原因。或者,处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我们的智力在法庭上受到侮辱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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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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