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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温州82位养殖户不服国家环保部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部败诉,由于同时涉及一特大环境污染案,引起了可以说是举世瞩目的关注。这是环保部建国以来首次被告。压力可想而知。我是该案原告代理人。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胜诉国务院部委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难,那些官员智商虽高,却严重缺乏实战经验。

但是,国务院部委总不能老是输,这样自然是有损权威的。于是乎,只能设法让法院不受理,有些是直接不同意法院受理,据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务院部委的案件是要征得被告同意的;更多的则是为法院不受理案件创造一些借口。譬如,国家工商总局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立案庭就通知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为由,拒绝受理案件。这些,我都亲身体经历过。前些日子,环保部对于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做法,则体现了另一种“油条”。说起来也不难理解,与其承受败诉的压力,可能引起媒体的曝光,不如私底下耍无赖。

案情是这样的。

2009年6月1日,杭甬铁路客运专线上虞段建设工程开工。涉及到部分村民房屋拆迁。田尧新等11人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为了弄清楚项目审批情况,2010年9月2日我代理当事人,向环保部申请公开:1、环境影响报告书;2、环保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0年9月28日,环保部作出2010年第078号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只提供了《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认为,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不属于环保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我们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上海铁路局提出申请。

这一答复当事人是不合法的: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透明政府,满足人民知的权利,以便对于政府行政进行监督。按照这种观点,只公开“环境报告书的批复”,不公开“环境报告书”,根本无法判断批复合法与否,甚至根本就无法读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内容,“环境报告书的批复”某种程度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的认可。环保部答复,实质上是在个案中掏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意义。2、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则混淆了基本法律概念,“环境影响报告书”起作用的是其无形的内容而不是有形的载体,无所谓所有权的问题,是否公开则取决于会不会侵犯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3、环保部建议当事人向上海铁路局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上海铁路局是建设单位,在本案中是民事主体,如果上海铁路局不肯提供,难道还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政府持有的信息,要求当事人向民事主体公开没有法律依据。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属于前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于后者,都属于应该公开的内容。至于,后者的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有着明确规定。

2010年10月13日,我代理当事人向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环保部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年第078号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这样的行政复议申请,环保部不管是否支持的复议请求,环保部是注定要成为被告的,而且环保部必将败诉,至少从法律上来说。

但是,环保部不想做被告,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份不是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东西,正处于太监状态的法院是不可能受理的:

田尧新、黄荣全、陈阿志、陈国良、周吉祥、王福寿、杜华军、潘家龙、赵小芳、唐自勇、潘彩娥:

  你们不服我部2010年9月28日《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0年第078号)寄来的有关复议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2010年9月2日,你们向我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两项政府信息:一是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是我部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0年9月13日,我部收到你们的上述申请。

2010年9月28日,我部作出《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0年第078号),向你们提供了“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你们申请获取的“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你们可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上海铁路局申请获取。

2010年10月13日,你们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我词;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0年第078号)。理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均应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010年10月19日,我部收到你们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鉴于你们申请获取的“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向第三方(上海铁路局)寄送了《关于征求新建铁路沪杭甬客运专线杭甬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意见的函》。同日,我部作出《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0年第099号,附后),补充告知:我部已书面征求该工程建设单位意见,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我部将对你们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综上,我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你们2010年9月2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在办理补充答复程序。

特此告知。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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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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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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