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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取消了行政强拆,确立了司法强拆。

我曾经不止一次地强调,这是一种倒退。这里,以最简单的形式再次进行表述。

大多数人都有过跟单位打交道的经历,我们跟单位打交道,总是希望接待的是有话柄权或者说是能够作主的。单位出面的如果是跑腿的,自然是解决不了问题。多年前,我在专门代理行政案件之前,也常常接受委托到企业去要债,就常碰到这种情况,企业负责人出面的,说明企业比较重视,要债常常能够有所收获;出面接待的是清算组抑或是律师,肯定就会跑空,而且有这些人挡在前面,企业负责人甚至一点压力也没有。这些人则什么坏招都会施出来。

司法强拆大概就是如此。

我们国家的决策机构是党委,拆迁案件大多涉及重大工程,是地方党委以常委会等方式决定,然后交给政府执行,这里所谓的“政府”是广义的,包括政府、人大、法院等机关,法院这条线党委则是通过政法委落实,法院院长是党组织书记,法院的领导班子是法院党组,是由党组成员组成的,法院院长甚至连地方党委委员也不是,更不用说常委了。党委会决定拆迁等重大事项,法院院长连列席的权力也没有,唯一能做的是执行党委会的拆迁决定。

更加糟糕的是,人民法院常常被披上了独立、公正的外衣,这一点在许许多多人心目中甚至是根深蒂固的。司法权本质上确实如此,但是在我们这儿却完全不是这个样子,独立的特征已经被完全掏空。前些前,我们一直在呼吁防止司法地方化,现如今提倡的是法院要服从地方党委领导。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短期内恐怕已经无法挽回。毕竟,地方党政领导对于司法权的尊重,绝不可能收入上级考核范围。

我这样表述司法强拆的本质,应该就清楚了。

我们不能不看到的是,对于拆迁条例的修订,国务院是足够重视的,甚至可以说重视得前所未有。可是,正因为如此,拆迁条例的修订仍然出现了倒退,才说明了问题的严重。

不过,我们也用不着过分担忧,虽然拆迁条例修订的倒退已经不可逆转,但毕竟强制拆迁造成自杀或者严重后果的,已经党政官员被追究责任了。在这个体制下,这一点,远远比法律的完善重要的多。

“新拆迁条例”获国务院原则通过

2011年01月19日 16:53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由于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会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内容包括: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财新记者 安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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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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