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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执法者执法不严,是一种普遍现象,这里制度的悲剧。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执法不严对执法者有利,他们能从中得到好处,而严格执法,受益的是老百姓,老百姓满意与否对执法者没有实际意义。

  尽管如此,药监局放弃监管职责,促使举报者和保健品商店私了,仍然让我们震惊。
 
 
 
 杭州举报假药者称药监局促其与药店私了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7月13日04:10
 
私了免责协议盖有江干区药监分局公章
 
  早报记者 陆玫
 
  “甲方:高敬德,乙方:杭州市江干区神龙保健用品商店。乙方向甲方赔偿购买产品的10倍赔款1200元,并保证绝不再经营类似产品;甲方领取举报奖励费4300元;甲方放弃以任何形式,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乙方、药监部门的责任。”这份协商意见的下方,赫然出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的公章。
 
  昨日,早报记者就该协商意见向高敬德及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双方求证,却得到截然不同的两个答案。江干分局办公室主任祝炜骞说:“协议是高和保健品商店自行协商的,我们只是盖个公章做下公证。”高敬德则表示,“协议完全是由药监部门和保健品商店串通起草的,我和保健品商店从来没有沟通过,卖假药就应该被查处,为什么让我不再追究?下一步,我将会向法院起诉药监局的行为。”
 
  举报人:
 
  药监部门催我“私了”
 
  2009年,职业打假药人士高敬德在神龙保健用品商店购买了“嬉春丸”等4种商品,并向杭州江干药监分局举报神龙保健品店涉嫌销售假药。
 
  “举报之后,药监部门一直没有对神龙保健品店作出查处,反而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拿点钱私了算了,不然该案转到公安部门,我一分钱也拿不到。”高敬德告诉早报记者,“6月23日,药监局工作人员把我叫到办公室,拿出一份协商意见,一共给我赔偿款和举报奖励共5500元,让我签名,并承诺以后不再追究药店、药监局责任。”高敬德表示,在他的要求下,药监局工作人员盖上公章,自己签名后从药监局拿到了5500元。
 
  药监局:
 
  这是“柔性执法”
 
  “我们接到举报后就对神龙保健品店开展调查,但由于该店出售的产品标注为保健品,但经检测又含有药品成分"西地拉非",属于"非药品假冒非药品"出售行为,不确定是否属于药监部门管辖。但出于对群众负责的态度,我们仍对产品进行了检验、核对,由于工作量比较大,这个案件到现在还在调查中。”祝炜骞表示。
 
  至于这张盖有公章的协商意见,祝炜骞解释:“意见书的赔偿金额、条款都是高敬德和保健品商店协商后签订的,药监部门只进行了公证。我们如果对保健品店作出处罚,也很难执行到位,协商是在法律可能范围内的"柔性执法"。”针对高敬德“药监部门和保健品商店串通”的说法,祝炜骞称,“我们怎么可能和这么小的店有利益链,我们可以接受媒体监督和纪委调查。”
 
  “当时定下了"君子约定",没想到"小人"会反悔。”祝炜骞说。高敬德则表示,当时签下协议只是权宜之计,目的就是保留证据,以便向法院起诉。但祝炜骞也坦言,这次“柔性执法”存在不妥,需自我纠正。
 
  声音
 
  律师:
 
  药监局说法
 
  前后矛盾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药监局的说法前后矛盾:如果该保健品店的行为不是在管辖范围内,药监局为什么要介入调解?如果明明是在管辖范围内,药监局又为什么不尽快查处,要拖2年时间?”
 
  袁裕来表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进行“私了”,还加盖公章的行为是非常不严肃的,并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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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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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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