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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行政协议的成立是协议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行政协议的形式,而行政协议的生效是指协议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二者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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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的阶段不同。行政协议成立属于协议的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问题。行政协议生效是在协议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协议目的,履行协议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

反映的内容不同。行政协议成立属于协议的订立范畴,是对协议事实上的判断。行政协议生效属于协议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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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的原则不同。行政协议成立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协议即告成立。行政协议生效体现的则是国家对协议约束力的干预,如果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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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适用不同。行政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譬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而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协议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5

时间上有差异。行政协议成立是行政协议生效的逻辑前提,行政协议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判断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协议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协议是否成立。行政协议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总之,行政协议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行政协议才得以生效。协议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协议成立,行政协议成立是行政协议生效的前提。

行政协议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政协议未生效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协议,其已具备协议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协议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而行政协议无效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行政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责任形式上,行政协议未生效主要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利益的弥补和相关损失的分担,一般不对当事人实施制裁,而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正而使协议生效,从而获取协议约定的权益;而行政协议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参照《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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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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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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