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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帖,欢迎媒体介入,似很有新闻价值。

 

浙江余姚:拆迁户以暴制暴,增加补偿357万元

 

事情发生的当天,浙江余姚就有拆迁户打电话给我,说有拆迁户开车把政府官员撞死了。我说,我没有看到新闻,她说,政府把新闻压下了。

2011年1月下旬,当事人的家属找到了我,第一次我没有接受委托,第二次他们又来了,经过反复交流,我接受了委托,当然我只代理行政争议部分。

整个事件中,没有人死亡,派出所副所长和主管城建的副主任被撞伤。当事人倪oo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他爱人毛某已取保侯审,听说她的宗教信仰起了作用。后,倪oo被判二缓二。

详细的情节我不大好说,其实也没有必要说。关键的情节是这样的。

拆迁是从2009年开始的,从材料上来看,这次拆迁并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当事人倪oo夫妇对此很有异议,也一再提出质疑。

余姚市建设局是2010年6月1日对本案作出余建裁字[2010]18号房屋拆迁裁决的。补偿金额是1501057.19元。这是一份很让人震惊的裁决,补偿标准竟然采用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04]2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6年度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办发[2006]39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根据2001年《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订的,评估依据的是政府公布的基准价,2007年《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后,明确规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早就应该作废了。

当事人采取的办法是跟政府交涉,没有提出复议申请,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救济期限超过后,余姚市建设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0月2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余行审字第278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10年11月1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发出(2010)甬余执非字第273号执行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腾空房屋。当事人没有履行。

当事人的家属在给我的一份书面材料中说,2010年11月21日,城管、公安、特警、街道、拆迁公司、拆迁人员共200多人开始实施强制拆迁。此时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事先没有得到通知,而且,之前,余姚市人民法院一直在协调,或者至少有试图协调的相象,突然进行的强拆安全出乎了他们的意料。当事人激动之下,车子就撞伤了派出所副所长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鉴定结论是轻伤。当事人说,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之后,当然是副所长和副主任治住进了医院,当事人两夫妻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我分析材料后,得出的结论是,补偿标准严重违反,又趁当事人不在家,实施强制拆迁,是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我接受委托后,针对余姚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和余姚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期间,宁波阳明股份有限公司出面和倪oo签订了《拆迁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以66016698.69元,收购了安置用房,扣除应该支付给余姚市四明广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1601698.69元,差额500万元,听当事人介绍,另外还有7万元补偿。因此,比原先裁决确定的补偿金额1501057.19元,增加3568942.81元。此协议并由余姚市信访局鉴证。

这就是拆迁户开车撞伤政府官员的收获,严格地说,是本来应该得到的补偿额,但如果他不开车撞伤街道副主任和派出所副所长,是得不到的。另,倪oo涉嫌妨害公务,

本次拆迁共涉及130户拆迁户,有3人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谢oo和政府达成了协议,最后给我的答复是,他对结果很满意,金额是多少,我没有追问。

还有一位是黄oo官司仍然在继续,拆迁裁决中货币补偿金额也是1669631.36元,比倪oo稍高,采用的也是过期的补偿标准。后来,余姚市四明广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面和黄oo签订了《商业安置期房回购协议》,回购总额2355210元。和倪oo相差2714790元。在诉讼期间,黄oo多次找政府交涉,政府并没有松动的迹象。

有人说,黄oo想得到合理补偿,除非也设法把政府官员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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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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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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