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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中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村民童志华两夫妻在房内被人强行架出,房屋被强拆,政府回应系误拆。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曾经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详见附件)。本案涉及的就是同一项目。

 

本案强拆更有独创性。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总是需要补偿安置的,但是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政府非法强拆了村民的房屋却无需补偿或赔偿。不仅如此,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甚至把村民的土地也没收了。

房屋被强拆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村民王甬江和胡琪飞在村里有三间平房,2002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王甬江将房屋拆除后建成了三间三层楼。

如果按照《城乡规划法》处理,王甬江和胡琪飞未经审批,将三间平房改成三间三层楼房,应该由城乡规划部门处理。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话,可以补办手续。至少,三间平房部分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但是,政府没有依照法律途径操作。

2011年,所在村庄被纳入了新农村改造。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征地拆迁没有合法审批手续。

如果依法拆迁,至少王甬江三间平房的面积总应该予以补偿安置的,但是,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选择了非法拆迁。组织了100多人强行拆除了房屋。事先,把王甬江和胡琪飞拖到了城管车内,胡琪飞身体多处受伤,然后把他们扣押在拆迁办。

王甬江和胡琪飞针对镇政府非法强拆行为向鄞州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鄞州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邱隘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认为三间三层楼未经审批,是违法建筑,因此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甬江和胡琪飞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江东法院维持鄞州区政府复议决定,当事人上诉。法庭虽然感到很为难,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鄞州区政府的复议决定。

 

 

随后,当事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但是,承办法官也感到本案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裁定书中加了一句“至于原自行拆除的合法建筑的补偿,可另行寻求救济。”

可是,政府根本就没有走拆迁补偿途径,自然就没有另行救济的途径。也许是政府当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过承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裁定之后没有几天,镇政府和村干部曾经主动上门找当事人协调。但是,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同时,当事人的宅基地也被没收。

土地被没收

由于宅基地被非法占用,后来又建成了公路,王甬江和胡琪飞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虽然房屋已经被拆除,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可是,2013830,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邱隘镇人民政府退还土地,没收了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依照实践中的理解,是退还给村集体组织,而不是退还给王甬江和胡琪飞。

当事人针对此处罚决定,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东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也就是说,王甬江和胡琪飞遭遇非法强拆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都没有了,而且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政府不走依法拆迁途径,偏选择非法暴力拆迁,政府居然不需要给予被拆迁人任何补偿安置,应该是全国首例吧?

真所谓: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附:

  

浙江鄞州回应民房被强拆:政府不知情算误拆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16:45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1月10日电 (记者 徐小勇 何蒋勇)7日中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一并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的民房被拆,邱隘镇政府向中新网记者提供的材料中称,是拆迁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而误将该民房当做已签约民宅推倒。而当事人童志华一家则坚称是强拆。10日,鄞州区邱隘镇代镇长谢登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称,强拆还是误拆最终定性要由司法机关来做出。鄞州区邱隘镇副书记任广则表示,这次拆迁行为是政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执行的,政府也可以理解为误拆。

  童志华一家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被强迁,因为当时他们夫妻就在房内被人强行架出,带头的人还对童妻张瑞菊说,“今天要强拆你们的房子”。

  事后,记者在现场看到,倒掉的房子里压了很多冰箱、彩电、电瓶车等电器和家具,一条小孩的裤子还挂在外面。边上还有一辆挖掘机正在施工,远处还有几幢没有被扒倒的房子。

  对于未及时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原因,童志华的儿子童孝波称,主要原因是政府的补偿政策存在不公,有多户人家的违建获得赔偿。

  对此,谢登峰在10日接受专访时称,拆迁政策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觉得哪些人家违章建筑有获得面积补偿可以指证,政府将会提供材料供查询。“政策肯定要公平公开,要不然以后的拆迁工作没办法开展。”

  据谢登峰介绍,目前邱隘镇正在大力推进镇南片区开发,这是一个新农村改造项目,涉及二、三平方公里范围,童志华家所在的田郑村也在这个区域内。项目具体操作由镇里下属的邱隘镇南片区开发建设公司执行,对村民主要通过调产进行集中安置,配套资金主要通过土地出让搞商业开发来平衡。目前,安置房已经开工。

  根据邱隘镇政府提供的材料,在基本完成了田郑村民宅征收协议签订后,邱隘镇南片区开发建设公司委托一家拆迁公司――上海鸿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已签约民宅实施拆除。去年年底,上海鸿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剩余民宅拆除时间不确定、利润薄、拖不起、春节前工人要放假等理由要求解除合作关系,邱隘镇南片区开发建设公司不得不于今年1月5日另行委托新的拆迁公司即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推进民宅拆除工作,并要求其在两周内拆除剩余已签约房屋,并做好场地平整工作。由于时间较紧,这家新的拆迁单位于第二天即1月6日就进场开展工作。1月7日中午,该公司在对部分已签约民宅进行拆除时,由于自身原因而误将童志华房屋当做已签约民宅推倒。

  谢登峰称,当被拆迁住户与政府签定协议、将房子腾空后,镇里都需要和拆迁公司进行确认。而这次的原因主要是两家拆迁公司在交接过程中,镇里的工作人员没有在现场进行确认所导致。而且,7日的拆迁,镇里各部门都不知情。

  谢登峰表示,政府经初步调查认定,拆迁公司在这个事情上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为此,镇政府已经责令对拆迁公司进行查处;要求拆迁公司在当事人没有签协议解决问题之前,对当事人的生活进行补偿;同时,要求房主提供损坏的物品清单,经派出所核实后,进行赔偿。

  记者发现,鄞州区邱隘镇在住户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发生房子被拆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有媒体报道,2009年与2010年曾有鄞州区邱隘镇的住户在没有签定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拆迁公司或拆迁队拆了房,而政府当时的回应也是“误拆”。

  那么7日的拆迁到底属于强拆还是误拆呢?在记者的多次追问下,谢登峰表示,抠字眼没意思,最终还是要追究责任。而且,定性应该由公安机关先取证,再由法院作出判决。

  坐在边上的鄞州区邱隘镇副书记任广说,当时政府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现场,无法判断拆迁公司是强拆还是误拆,而且拆迁公司到底是强拆还是误拆不是由政府来定性,现在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

  “这次拆迁行为是政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执行的,政府也可以理解为误拆。”任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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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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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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