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12年11月16日在“共识”座谈会上的发言

 

我本来不想发言,因为已经“余欲无言”。这个文件第一段里的话:“十八大……感到振奋”就和我的心情相反,我一点也不振奋,而感到沮丧,没有希望。那个报告除了连篇的陈词套话外,有几句引人注意的话却是倒退的。

 

上午许多有识之士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我很钦佩,那一片痴心也令人感动。这些意见多少人多少年来也发表了不少。我首先一个问题是:我们说给谁听?假想的听众是谁?好像还是眼睛向上,希望掌权者采纳,可能吗?我想起我曾写过的一篇小文章:《国家兴亡,匹夫无责》。那是诠释顾炎武的话,他的名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是又说“国家兴亡,肉食者谋之”,意思是“匹夫无责”。当时明朝亡了,他说你们那些在位者把王朝给折腾亡了,我们没责任,我们的责任在维护道统,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民族精神。为什么自古以来“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因为利令智昏。是既得利益妨碍做出正确的决策。所以不是如何说服他们改的问题。

 

我想,我们现在谈的这么明显的问题,我们都看到了,在上者难道真的看不到?他们也不是弱智。社会危机他们想必比我们体会更深,否则为什么要动员140万人保卫几千个人开会?那么害怕,心虚?现在去分析讲话中哪句话的提法是没有意义的。语言与实际已经空前脱节,空前的虚伪。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而无社会主义!现在还讲“我们”社会主义、“他们”资本主义,是十分可笑的。事实是中国的权贵资本已经与跨过资本相结合,互相利益攸关,受害的是中国的劳工和那些国家的劳工。

 

刚才有人说:“改革是找死,不改是等死”,这是一句流传很广的话。但是有一个问题要搞清楚:是谁死?改革了,整个中华民族会死吗?我认为民族复兴的希望就在于改革,否则虽然不一定会“死”,但是会堕落,沉沦。人们都痛恨腐败,官场腐败,古今中外都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全社会腐败,现在正是全社会腐败。国民党的时候是官场腐败,社会其他方面:学界、文化、新闻以及工商企业没有全腐败,所以政权被推翻了,社会还有救。而现在,各行各业都腐败,而且已经见怪不怪,连小学生都知道要家长给老师送礼,以便对自己好一点。他们长大了就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对了。我们在座的至少40岁以上的上学的时候还不是这样,还有公平、正义的观念,下一代人如果这样下去恐怕就根本不在乎什么公平正义,而是认同腐败的规则,只看自己怎么在里面玩了。这就是整个民族从精神上烂掉!孙立平先生的“溃败论”对我很有启发。所以我对教育问题特别忧虑!这个文件中完全没有提到教育问题。我们需要眼睛向下,着眼于民众的启蒙。民众和领导的素质是互为因果的。民众的觉悟是最重要的。前一阵发生的以“爱国”为名的打砸抢暴行,使我感到悲哀:一百年了,没有长进,上面还是慈禧,下面还是义和团。我不是要把哪位领导比作慈禧,但是那次的行动开始就是当局纵容、默许,或者就是有意组织的,把国内矛盾转到一个境外敌人身上,这是惯技,到后来失控,再行压制,然后和外国还得妥协。总之,我们需要换一种思维方式,换一个角度,是对全民族负责呢,还是对王朝负责?

 

如果要说改革的切入点,最重要的是建立法治。有了健全的法治,其他事,政府能不管就少管,社会自然会有活力,自我调节。我同意刚才有人说的党内纪委实行“双规”的做法是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我觉得有点像帮会的自己清理门户,绝不是现代国家的法治。纪委谁来监督呢?没有公众舆论的监督,没有透明度,没有权力的制衡,腐败是不可能治理的。另外,还要澄清一个观念,美国对外实行霸权主义,绝不能成为我们反对民主宪政的理由。我们要走民主宪政的道路是汇入人类共同进步的潮流。人权是所有人应该有的平等的权利,没有东西方之分。平等这个概念是现代社会的,过去封建社会,人们都在一定等级之中,也就认了。而现代社会就不能接受,要求平等的权利。以美国对外的霸权行为,还有英国过去是海盗起家等等来否定人权、自由、平等,是概念的混淆。就好像有人吃饱了饭,身体健壮了,出去打人,甚至杀人,我们就拒绝吃饭了。那是两回事。向宪政民主的方向改革是我们自己的需要,与外国无关。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27: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52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对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5:赵某斌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进口货物属于走私行为

行政参考案例524: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行政参考案例5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2: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针对全国各地基层民警提出的137个行政执法问题的解答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