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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邓玉娇变成了邓玉娇事件,赵作海变成了赵作海事件后,于是,邓玉娇和赵作海都变成了符号,人们娱乐完了,倒把她们真人给忘了。这大概就叫华而不实。

我友羽戈却把目光又回到了邓玉娇和赵作海,也许这个体制下真正能够关心的还是个人。 

司法何为与赵作海何为

羽戈

一些重大案件残酷落幕以后,我们往往惯于在制度层面高瞻远瞩,追根究底,譬如发问“邓玉娇案之后,司法何为”、“赵作海案之后,司法何为”,却忽略了在宏大而浓重的制度阴影之下艰于呼吸视听的当事人们。至少,我从未听见有人追问:邓玉娇案之后,邓玉娇何为;赵作海案之后,赵作海何为。也许,邓玉娇、赵作海的余生,都不会再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但这不等于说,他们的未来生活与司法权的作为毫无干系——我倒以为这二者不可分:司法权一日不能实现独立自主,邓玉娇、赵作海便要在秋后算账的噩梦之中多生存一日。

据《时代周报》报道,被安置的邓玉娇已经“隐姓埋名孤独生活”,当地官员称:“严格地说,已经没邓玉娇这个人了。”这是幸还是不幸呢?相比之下,赵作海倒是风光许多。他不仅找了个新媳妇,还做起了公民代理,免费为其难友伸冤。这是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命案,被害人家属称多名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而且案件存在很多疑点。

他们为什么不找有关部门,不找律师,偏偏找上了“我的身份还是农民”、“我现在看到政府大门还哆嗦”的赵作海呢?赵作海说:“他们可能认为我和媒体的关系好,其实就是认识几个记者。”外人则质疑赵作海“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威胁有关部门”。这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端看你是从哪个角度观察此问题。

一方面,具有名人效应的赵作海不但可以联系记者(于是有了这组报道),还可以联系省高院院长,以及,“后来,开封法院的领导来找过我,说了说案子的情况”。一般的农民,焉能享受这等优待?如此,从另一方面来看,便构成了某些人所言的“威胁”云云:为什么其他农民不能,而你赵作海能够如此呢。只不过,所谓“威胁”,听起来是那么辛酸,那么反讽,像一个冷笑话。

诚然,如赵作海这样凭借私人关系找记者、找法院高官,为他人叩阍伸冤,绝非维权之正道。赵作海公民代理的成功,恰恰可能昭示了司法日常生活的巨大失败:司法的人间道走不通,只能以赵作海为桥梁暗渡陈仓。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中国司法工作的现状本是如此惨淡经营,还分什么人间道无间道呢,能祛除一分的不义便祛除一分,能实现一分的正义便实现一分,何况,赵作海式的公民代理并不违法,充其量只是抄了法律的近道;何况,在壮硕而神秘的有关部门面前,一介草民赵作海渺小如蚍蜉,能生出多大“威胁”?

于此形成了赵作海案过后“司法何为”与“赵作海何为”的辩证关系。赵作海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典型,司法之不公不义在58岁的他身上留下了累累伤痕与耻辱,甚至可说毁灭了他的一生,然而,沉冤昭雪后的赵作海,并未对司法权谈虎色变,黯然神伤,相反,他依然对司法公正无比乐观,“只要是有理,到哪里打官司都不怕”;依然在追寻渺茫的公义,不仅为自身追寻,还为他者追寻。他的公民代理之重量,从技术含量上讲,无法与某些大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相提并论,从法治意义上讲,却并不亚于后者。不妨说,正是有了“赵作海何为”,才有了“司法何为”;正是“赵作海何为”的方向决定了“司法何为”的方向。

比起“司法何为”,我更关注“赵作海何为”。起初,我还担心赵作海会陷入《肖申克的救赎》里面那位因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自由生活而自缢身亡的老囚犯的困境,如今证实这纯属杞人忧天。借用媒体的话,赵作海已经成功“转型”,他的华丽转身令人震惊而振奋,这不仅是从含冤负屈者向公民代理者的转型,更是从臣民向公民的转型。后一种转型十分艰难,却是中国的希望之所在。

供《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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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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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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