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这是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的文章,是记者节感言,是因校报约稿所写。应该是母校的校报吧。

南方周末的重量,自然无需描写,越是在这样的报社做记者,越是必须承受更大的压力,见到的阴暗面肯定更深更厚,这也是我们心领神会的。然而,一位资深记者说出来灵魂深处的郁闷,仍然会让我们生出无限的感慨和忧伤。

在这样的年头,光有理想和为实现理想的行动,时时处处的碰壁,总是会让人痛苦不已。因此,就我个人牵来说,我一直为自己的工作加上了现实和功利的成分。

 

我将背负理想、踯躅前行

——写在记者节到来之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如果不是来自母校的电话,我几乎已经忘记这个与我有关的节日——记者节。我甚至已经想不起这个节日所设何年、所设何用。我前后供职过三家单位,印象从没有哪家因为这个节日而有过特别的举动,而我和我身边的同行,也并没有因为这一天做过特别的事,甚至小规模的聚餐、象征性的研讨会也从没有搞过。

算起来,今年已经是从事记者职业的第十年,也是从曲师毕业的第十二年。十二年前,离开曲师那天,就意味着我与绝大多数同学走了一条完全的不同的道路。当年的心情和现在的心境,是绝然不同的。那时候,我一心奔着大报大刊,一心想当名记,我把这个职业与功成名就联系在一起,充满了虚荣与功利。

而现在,我更多地感到这份工作的无奈和沉重。我甚至不知道,我还能在这条路上走多远。我今年已经三十五,体重较毕业时足足重了五十斤。出去采访,很多人称呼我“柴主任”,在他们看来,这或许是一种尊称。而我惟有苦笑,感觉更似是一种讽刺。事实上,在国外,记者可以做到六七十岁,职业生涯最辉煌时,一般都要在四十岁以上。而在中国,到了我这个年纪,如果还是一个记者的话,那么就会被看作是无能的表现。我身边的同行,已大都厌倦了记者的劳苦与清贫,要么转型,从政或从商,即便仍在做新闻,也开始转而做编辑或管理工作。而我,辛苦十年,要房没房、要车没车,天天为一条条新闻而奔波,可谓标准的不成功人士。而我还算是有幸进入一家有影响的大报,待遇已算不错。我的大多数在走这条路的同道们,境况可能还要艰难。

但如果仅仅是这些,我尚不至于怀疑这份职业。它毕竟这是我当年的理想——这年头,能把理想与工作结合在一起的人,想来应是幸运的。而且,平心而论,它仍在深深地吸引着我,尽管一直怀疑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但我相信从记者职业中获得的快乐,可能远远比我从事其他职业获得的多,当然,或许反之亦然,我因为它所受到的伤害与屈辱,可能也远远多过我干别的。

总之,这是一份充满矛盾的工作,它使你无时无刻不处在压力之中:闲的时候,我因无事可做而恐慌,忙的时候,我因做得不够好而焦虑。干这一行,我从来无须担心过公务员或公司职员那样那样循规蹈矩的生活,每个一个选题都会给我带来无尽的刺激,而每一次刺激背后都可能暗藏杀机。我很可能因为一个细节的失误而成为被告,至于因为我伤及某些人的利益而遭受攻击和谩骂,则更是家常便饭。出差路上,我每每有古代义士“杖剑走天涯”的豪情,事实证明,我的一篇稿子,既有可能使一家问题企业破产倒闭,也可能使一个人摆脱牢狱之灾。然而,我也发现,虚假、腐败和不公,不仅从未因我的报道消失,而且日益强大。

普利策说,假如国家是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而我情愿将调查记者比作乌鸦,它们以自己惹人讨厌的叫声,提醒人们洪水猛兽的来临。然而,不管以何种比喻,这都是一个不招人待见的行业。泰坦尼克的倾覆之前,乐手仍然在优雅地拉着小提琴,有人说,这是素质的体现和秩序的需要,而我宁愿相信,对于大多乘客而言,宁愿在音乐中死去,也不愿面对那致命暗礁带来的恐惧——无论是哪个年代,喜鹊总是比乌鸦更招人喜欢,或许正是这个道理。

近年来国运大好,喜事颇多,奥运之后是大庆,大庆之后世博,世博之后是亚运。然而,对于我们这些习惯做“乌鸦”的人而言,喜事其实是灾难。管控越来越严、空间越来越小。报纸每期都有几条毙稿,每条毙稿背后都是叹息、汗水和眼泪。

然而无论如何,我仍将继续前行。因为我选择了这份职业,因为这份职业尚需要我。我深信,我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无论是对我,对他人,还是对这个国家。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75: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行政参考案例74:东莞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73:浙江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行政参考案例72: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行政参考案例71:苏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行政参考案例70: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行政参考案例69: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及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68: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行政参考案例67: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行政参考案例66: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