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快下班时,我接到了一位同行的电话。1995年,我开始从上海石化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时,他已经是当地很有名气的律师。
我很尊重他。我和接触过几次,他也确实值得尊重。人品和业务都是信得过的。
昨天,他打电话给我,是因为某消防大队的案件。我们向消防大队提出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因为是早些办理的事情,信息可能没有保存好。信息没有的话,消防大队执法就有了问题。
看来,消防大队负责人有些紧张,就找上了这位同行,问他认不认识我,这位同行说很熟悉。这确实是事实,我们相互很熟悉也很尊重。
同行在电话里说,他是消防大队的常年法律顾问,已经很多年了。他问我可以和他一起去消防大队,见见大队长。
这个提议有些出乎的意料,我说我没有习惯主动到政府找领导的。倒是有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常常会到办公室来找,我也很少拒绝,我想进一步的沟通也许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但也有不少是通过律师协会和主管部门打呼吁,我才接待的。很遗憾的是,很多政府机关有找我,很少谈如何解决问题,他们是企图说服我,然后希望我说服当事人放弃自己的要求。他们总是喜欢跟我讲涉案项目的重大意义,以及我的当事人是如何难缠的。说实话,我对这些话题不感兴趣,我只是律师而已,项目意义大不大不是我关心的内容,我也从来不大关心自己的当事人是不是正人君子。而且,不管怎么样,我跟对立当事人见面之前,不管他或者他们是通过什么人约我见面的,我一定会预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我想这是对当事人起码的尊重和忠诚。 这次,我之所以不同意去见消防大队负责人也是这个道理,如果我和消防大队法律顾问一起去拜访消防大队长,即使仅仅只是聊天、喝茶,没有放弃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获悉后会怎么想呢?恐怕当事人就无法再信任。我甚至怀疑消防大队长也会感到很滑稽,也许他也会想律师真的是很容易摆平的。
这们位同行没有坚持。他依然是值得我尊重的。也许他本来就没有其他什么意思,而只是在细节上疏忽了,或者说是疏忽了我对自己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律师对于当事人需要忠诚,这个忠诚常常就体现在细节上。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