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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较量一案(详情见http://blog.caing.com/article/1086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斯伟江同事丁金坤和胡玮律师专程参加了旁听。基本情况,丁金坤律师进行了一些描述,我这里不再重复。附有博文。

我在这里只想指出一点,合议庭当庭宣读了三份调查笔录,是明显有利于被告的,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提出明确而强烈异议,认为这三份笔录严重违法。嘉定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表现,让我感到很遗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我专门行政案件近10年,还从未碰到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如此明目张胆公然违反司法解释,偏袒政府机关的。

不知道,这是不是准确地反映了上海市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有意思的是,丁金坤律师送我到车站的路上,却在问我,以后有没有可能到上海发展。我说,上海,行政诉讼律师活得下去吗?

袁裕来现象:行政诉讼的环境

2010-12-09 08:40:15

丁金坤

昨天旁听了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计划生育行政官司,代理原告的是有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称的袁裕来律师。他是专打行政官司的律师,身经百战,在浙江更是多次扳倒省政府、市政府,百炼成钢,以致浙江行政人员闻其名、听其声,都以一个专家角度看待他,而不仅仅以为他是一个律师。一些行政人员的亲朋好友碰到行政官司,也会去找袁裕来,因为袁除了业务精以外,还有铁骨,绝不会背叛当事人。袁律师的庭审表现也不凡,逻辑清楚,要言不烦,并不是罗里啰嗦口若悬河的那种,反驳对方观点,快速应变,引用法律条款随手沾来,就如卖油翁轻松把油从铜钱孔中穿过。风格上属于强势型,气势如虹(声音也很响亮),压着对方打,如果对方也是高手,棋逢对手会很过瘾,否则会感到吃力。

袁律师在宁波执业,而上海的当事人慕名去宁波聘请他,从律师角度看,是袁裕来名声在外,从行政诉讼角度来看,则是上海的行政诉讼环境不如浙江,值得深思。通常而言,上海是中心,上海律师有辐射功能,很多刑事辩护、经济诉讼,外地来请上海律师,然而来请行政诉讼律师的却很少,上海知名的行政诉讼律师更是凤毛麟角。这些足见上海行政诉讼不发达,足见上海行政司法不够透明。而浙江之所以行政诉讼环境相对宽松,是因为浙江富余,老百姓强大,政府就没有那么强势了,法院也相对中立了。

行政诉讼环境的背后,实际是人民和政府的强弱关系。浙江人喜欢自己创业,不对政府报希望,上海国企多,对政府还有很多依赖,这样一来上海政府的强势自然而然了,这样的环境中出不了行政大状理固宜然了。可见,行政诉讼第一人出在浙江东隅,除了袁律师个人能力之外,更有社会时势所在。

一个孩子的官司

2010-12-08 19:40:02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公民都有遵守的义务。计划生育法律如红绿灯,超生的停,正常的行,如果闯红灯,是要被处罚的。然而,面对红绿灯,消防车、救护车可以通行,因为灾情、病情比交通秩序更重要。同理,计划生育可否给引产会危及生命的生病母亲放行?今天上海嘉定区法院审理的一场计划生育官司就涉及这个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是:原告是一对夫妻,被告是嘉定区人口和计划委员会。原告已生育一儿,女方患有妇科重病。在治疗期间,意外怀孕,而引产会危及生命,因此生下二胎。被告认为,原告的生育不符合上海计划生育规定,上海也没有特殊规定可以生二胎,因此对原告作出不再生育的告知书。原告不服,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原告夫妻及其代理律师袁裕来出席庭审,被告的一副主任和一位女代理律师出庭。法院合议庭由两位法官和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指挥,凝神听取双方的意见。法官也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整个庭审平和、理性。书记员也记录认真,态度端庄。

庭审以略带宁波口音的袁裕来陈述起诉书开始。袁律师气势如虹,感慨激昂,指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上不充分,在程序上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述和辩解,在实体上适用法律错误,强调计划生育应首先保障生育者安全,不能冒着生命危险去引产。被告律师冷静反驳,辩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双方代理人准备充分,思维敏捷,辩才无碍,互不相让。

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很高。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是有缺陷之处:其一、不再生育告知书中,虽有法律条文引用,但没有针对原告不能生育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这不符合行政规范。其二、作出行政具体行为时,没有给原告申述的机会。其三、上海没有对计划生育特殊情形做出规定,是一个法律空白。没有法律的依法理。在法理上,生命权第一,当引产会危及母亲生命安全时,应准许生育。

原告和被告都表示相信法律,对法院都给予很高的期待。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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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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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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