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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个国家,大凡有了一点社会地位的人,基本上就没有了血性,因此,每次碰到有些血性的人有些血性的事,我总是会禁不自禁地感动。

律协当自强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01期 出版日期2011年01月03日

律师业存在的价值之一,即在于制约公权力。而作为律师协会,应当是律师这个群体的意志、理想和规则的集中体现

刘仁文 /文

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最近表决《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时,在争议之中,罕见地未获通过。

应当说,四川省律协为保护刑辩律师,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律师异地办理刑事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研究、总结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执业环境、风险防范等,试图有所作为,这种初衷是好的。

就目前来说,从全国律协到地方各级律协,在深化律师的行业自治方面还做得很不够。例如,“李庄案”中一大罪状是他向自己的当事人宣读同案犯的口供,但这个问题在律师的执业规范方面并未明确,实际上许多律师也这样做过,这种局面造成的后果就是选择性执法成为可能。

那反过来,为什么律师协会不针对这个问题出台明文规定呢?

若要对《刑法》中的“律师伪证罪”条款发表意见,那么“律师伪证罪”之所以在中国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律师行业自治不力,对于一些本来应当由律师协会加以处理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由于律师协会不闻不问,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机关出现“既然你不管,就由我来管”的执法冲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鼓励各级律协积极作为,深化、细化律师的各种执业规范。此次四川省律协理事会表决备案制度搁浅,对于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将以何种方式来表决修改后的“备案制度”还未确定,侧面也说明律协工作还有很大的开拓空间。例如这次备案制度中,关于律师能否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简单地规定要经事务所同意并不妥当;律师在受访时对当事人负有保守其隐私等义务,则应是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其中关于律师执业操守和职业伦理的规范,理应在全国律协的层面上加以解决。

加强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功能,决不意味着只对律师进行管理,还要对律师进行服务、进行维权。若干年前,律师协会曾要求各地律师均要统一着装出庭,但现实情况是,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各地法院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律师穿律师服,有的不要求。作为一名兼职律师,我个人一直希望申请一套律师服,但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数度联系均未能落实,最后答复是律师协会告知已无服装库存。

最重要的是,当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律师协会应当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来抗衡公权力的干扰,有力地发出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声音。在这方面,现在的律师协会尤其需要加强。但现实的情况是,各级律协目前均已被纳入公权力之下,在不少地方,敏感的案件要备案、无罪辩护要汇报,律协甚至被公权力部门利用来控制律师、协调案件,这无疑削弱了律协的本来功能,不但无益于律师业的发展,也无益于实现司法公正。

从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出发,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值得商榷,譬如,“备案制度”中多处提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集体讨论,并向所在市、州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这不仅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司法规律。建立在此类规定基础上的处分制度,其合理性理应受到怀疑。

律师协会要真正成为一个维护律师权益的有力组织,就必须逐步摆脱公权力的安排和控制,实现真正的自治。民国时期两个与律师有关的案子可堪回望:一是1913年的宋教仁案中,最后为涉嫌指挥行凶的被告、上海帮会大佬应桂馨辩护的律师杨景斌,其时被国民党政府以“乱党”名义吊销执照,但是在上海律师公会的反复争取下,最后“司法部”撤销了这个命令;二是193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逮捕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和执行委员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七人,后被称为“七君子事件”。此七人中有四名律师,共有21名律师为之辩护,每人三名。这其中,同样是上海律师公会起到很大作用。

在一些重大或敏感的案件中,现在各级律师协会缺乏应有的声音,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短期来看,这似乎是对相关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进行配合;但从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过去撤销律师业时,曾导致大量冤假错案发生,这些教训昭示着,律师业存在的价值之一,即在于制约公权力。而作为律师协会,应当是律师这个群体的意志、理想和规则的集中体现,既要从自治的角度抓好自身建设,又要从维权的角度,勇于和善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若律师能推动自己的协会走向自治,并打开行业组织回归社会的“神圣之门”,这道门,更将指引其他“二政府”脱离行政襁褓,回归本位。

刘仁文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背景]律师们的“紧箍咒”

20多名理事同意,20多名理事弃权,两名理事反对,不予通过。2010年11月中旬,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上,该协会拟推出的《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遭遇流产。

该草案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加强律协对律师异地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其中规定,异地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五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

同时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异地办案拟作无罪辩护时,应集体讨论,并向对方市州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这一备案制度还规定了事务所与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形:在罪与非罪观点上,与事务所集体讨论发生冲突,且不服从最终决定;未经事务所同意,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等。

律协的职能在该草案中得以强化。按规定,律协可根据需要成立刑辩指导、协调委员会,并对提交的重大、敏感、疑难或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进行业务把关,必要时提出参考性意见;而对“个别”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有瑕疵的律师,有权对其所在律所提出限期整改、予以更换的建议。

目前在多地,敏感案件需备案、无罪辩护需向律协汇报,已成为地方政法部门管控律师的一种方式,但类似四川省律协以成文方式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尚属头一遭。律师头上的“紧箍咒”,面临愈来愈紧的趋势。

湖南省已有先例。2010年10月2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向律师杨金柱发出立案通知书,称其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此前,杨金柱因为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重庆“打黑”、批评司法部在律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湖南省公安部门办案中的不当之处,已多次被湖南省律师协会通报批评。律师协会对律师主动“执法”,引来律师界一片哗然。

律师协会,顾名思义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民间社会团体。《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但现实中,律师与律协间关系微妙。2008年,北京35名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律师协会,呼吁北京律师协会在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律师协会选举中进行直选。最后北京律师协会在其官网刊发的“严正声明”认为,这些联名的律师“借北京律师协会换届之机,利用部分律师参与协会行业管理的热情,打着‘律协民主管理’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律协行政化倾向实已定局。一些地方的律协会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领导担任,以北京市律协为例,其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人员为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担任。律协成了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2010年以来,律师行业遭遇一连串管控措施:2月,《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该意见要求,健全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相关报告备案、集体讨论等制度;4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司法部令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7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此前后,浙江共有23名律师因在调查取证及诉讼过程中涉嫌伪证或虚假诉讼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维稳大势下,律师权益保障未见改变,管理日趋严格,其方式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律协“执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律师的权益受到不同层面的影响。

到2010年末,《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出台。同时,司法部公开强调,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对律师跨地区执业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

本刊记者谭翊飞、实习生李湘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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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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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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