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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实,浙江省发改委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嘉兴市发改委已经将批文寄给我们了,嘉兴市发改委和浙江省发改委并希望能够撤回复议申请,我没有同意,原因有三:这种结果,是嘉兴市发改委应该承受的;2、整个案件未解决,部分环节撤回复议申请,容易引起当事人误会;3、为以后媒体可能介入创造一些元素。

这起案件和钱云会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建设单位都是浙江能源集团。前者是因电厂征地引起的,后者是因建造码头征收房屋引起的。电厂和码头,虽然都是基础设施,但同时又都是营利事业,而且应该比一般企业更营利。不过,本案自从我接受委托后,进展情况良好。

浙江省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发改法字[2011]1号

申请人:平湖市独山周童装卸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云董事长,住所:平湖黄姑镇海塘村。

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梅董事长,住所:嘉兴市平湖黄姑镇海塘村八组。

被申请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嘉兴市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5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主任。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嘉兴市发改委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上述两批复时提供的材料。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委分别于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5月20日将《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文件在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网站(www.j xdrc.gov.cn)上予以公开。(2)我委于2010年11月25日将嘉发改[2010]139号和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文件复印件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投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收妥。并主动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材料。被申请人在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5月20日将《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在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网站(www.j xdrc.gov.cn)已公开这两个批复文件。以此为由,被申请人没有再把《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批复文件复送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浙发改复立字[2010]34号)后,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5日将嘉发改[2010]139号和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文件复印件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投递给申请人,并主动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十三条、十四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获取《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批复文件的方式和途径。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浙发改复立字[2010]34号)后,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文件,并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主动纠正了其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嘉发改[2010]139号)和《关于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围堤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嘉发改[2010]179号)两个批复文件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发:平湖市独山周童装卸联运有限公司、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

司、嘉兴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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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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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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