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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的最基本伦理,尤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此,我国的法律也有着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38条第2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当然有例外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和科学的规定。全美律师行业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范本》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1、当事人同意;2、阻止严重犯罪或者严重后果的需要,譬如即将进行的严重犯罪,或者犯罪的严重后果即将发生;3、“自卫”的需要,譬如律师为确定或获取律师费、或为抗辩针对本人及其雇员和助理提起的不当行为之诉)。

如果律师可以举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可以举报律师,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彻底沟通,刑事辩护制度就将被实质性地掏空。甚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律师代理也是如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信赖,是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伦理关系之一,因此,我把两者互相出卖的行为称为乱伦。

以下内容,转自周泽律师博客:

奇案:被告人因上诉被加刑,律所竟证明被告人有罪

  2月15日(周二)上午,宁夏石嘴山中院将开庭一起被告人因上诉被发回重审加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本无罪,一审被判4年罚2万,不认罪上诉后发回重审,被改判10年罚4万。后又上诉。受委托辩护的律师事务所竟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有罪,还建议追究其女友刑事责任。世所罕见。

下面是有关判决书和裁定书。同一法院的两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罪名,原审判决被告徒刑4年罚金2万元,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后被发回重审,结果被加重刑罚至有期徒刑10年罚金4万元。                                                                                下面是做车皮生意的被告人李杰与所谓合同诈骗罪“受害人”梁安奎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没什么文化的被告人李杰称:协议就一份,由“被害人”梁安奎持有,协议中手写的内容是由梁安奎填写的。其中,收货单位原来约定的是安阳市诚晨焦化有限公司,发货时是按照梁安奎的指定发往安阳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上的“安阳市鑫磊实业有限公司每月150至200车”的内容是在协议签订后梁安奎自己加上去的。签订协议时双方说的是每月50车。其收取梁安奎的费用是按照实际发货吨位计算的,发多少给多少的钱。签订协议时的5月份计划费标准是每吨70元,按照协议约定的75元,他每吨可以赚梁安奎5元的计划费,除此外他还可以赚梁安奎站台费等费用。因此虽然后来计划费涨到了80元,他仍然有钱可赚,而且后来也将协议约定的计划费由75元涨到了80元。李杰称,协议签订后,其切实履行了协议,梁安奎给他86.2万元,其给梁安奎发了40个车皮,向铁路方面实际支出费用60多万元,其另为给梁安奎办事支出了11万多元,其根本没有对梁安奎进行合同诈骗。双方协议还在有效期,梁安奎举报其合同诈骗实际上是经其介绍与搞车皮的人认识后,想甩开他与别人合作。              下面是被告人李杰所写的一个材料:              ------------------    下面是受委托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建议追究被告人女朋友刑事责任的“情况说明”。李杰称,警察讯问时,律师根本不在场。(如果讯问时律师在场,倒真是值得肯定的一件事:专家学者一直呼吁的律师在场权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局得以实现)。李杰称,其是7月31日到大武口公安局经侦队接受讯问的,被从上午10点多讯问到下午5点多,不让吃饭,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根本不符合事实。(本律师研究再三,实在弄不明白,这份“情况说明”算什么证据,证人证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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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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