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这个国家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我们太自私了,大家的事不关自己什么事,别人会做的;别人的事,当然不关自己什么事,别人得自己解决;甚至,很多人去伤害别人也毫无顾虑,只要别人找不到自己。

律师被打,为什么我们不能沉默!

作者:南充林波律师

英国著名作家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便写到:“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
今天是我34岁的生日,一早就接到65岁的老父亲打来的电话,不是祝我生日快乐,而是焦急的问我:听别人说你在成都被打了。你还骗我在外地出差……

我无言以对,自从在成都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后,我一直对父亲谎称在外地出差,住在旅店里,不敢回家。

父亲责骂我:早就叫你去考法院,检察院了,你不听。你看某某现在法院,某某现在检察院,怎么没有被打?你天天给我吹嘘你们律师如何,如何,结果呢?你被打了,连个出医药费的都没有,来医院看你的人都没有?

今年必须去考公务员!

母亲早逝,家中仅我与父亲相依为命。

在电话里,我没有与他争辩。

一个人躺在医院的病房里输液,嘴里全是外伤后形成的大面积溃疡,喝水都只能用吸管,吃一点稀饭都痛得全身直冒冷汗。

其实身体的伤痛真的算不了什么。

今年1月28日,黑龙江律师被打,我30日便在中国律师网撰文声援,

没想到才仅仅过了两个多月,我也轮为了受害者。

自我受伤以来,接到了100多个全国各地律师朋友的电话和短信,对他们的关心我在此深表感谢。

有律师打来电话劝我不要张扬此事,他说:你看全国名律师有哪个是被打了的,传出去对你执业有影响。

谢谢他的忠告。

特别喜欢温瑞安的一句话:宁作不通,不作庸庸;宁可装疯,不为不公。

我本就是一小律师,无名无权。

我也可以淡化此事,就像许多被打的其它律师一样。

默不作声,然后继续过着自欺欺人的生活。

但我绝不!

不是为了我自己,而是为了全国20万律师。

一定要世人知道,律师的血绝不能白流,

律师的尊严一定要捍卫!

所谓的“弱势群体”是相互转换的,

试想打我的行凶者现在以工伤死者亲属,“弱势群体”自居,

便可以殴打他人,抢夺财物,

他们得到巨额赔偿款后,如果买了汽车,又撞死了别人,

转眼之间,他们就是“强势群体”了,

那作为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弱势群体”是不是也可以殴打他们,抢夺他们财物呢?

就像我们都是消费者一样,

所谓的“弱势群体”也是相互转换的。

如果不依法办事,以和谐的名义对违法行为放纵,

那只会产生更大的不和谐。

行凶者必需得到惩处,渎职者必需受到追究。

感谢全国律协里红副秘书长和会员部宁弘主任对此事的关注,

感谢四川省律协蒋秘书长和杨主任对我的关心,

感谢南充律协何秘书长为维权所做的努力,

感谢王才亮律师,徐建律师,刘霞律师,袁裕来律师,马国华律师,杨栩律师,粟睿律师,郭能兵律师,严亨春律师,金松律师,贺智韬律师,雷志锋律师等全国各地律师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感谢中国律师网,民主与法制网对此事的报道,

感谢南充民革对我的关心,

感谢千千万万关心,支持我的朋友们!

我前日已向四川省公安厅信箱,成都市公安局信箱,成都市政府信箱都发去了电子邮件,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

如果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对此事置之不理,

对南充律协要求惩办打人凶手的书面请求置若罔闻,

不能对全国20万律师一个明确交待的话,

我将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金牛区警方的行政不作为。

如有愿意免费公益代理此案的律师可与我联系。

我相信,这不仅是为了我,也是为了你,

为了我们全国20万律师的共同利益!

还是让我们再次诵读马丁.尼莫拉的那首短诗吧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四川(南充)修明律师事务所林波律师

短信联系电话:13890848751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801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75:吴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行政参考案例74:东莞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73:浙江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行政参考案例72: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行政参考案例71:苏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行政参考案例70: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

行政参考案例69:德国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及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68: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外汇处罚案件中对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界定

行政参考案例67: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行政参考案例66:上海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