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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案一发生,法律界人士就推出了《侵权责任法》,将本案法律关系确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正中政府下怀,政府得以躲在幕后。

但是,这种定位是方向性错误。本案法律关系是在教师公寓居民和静安区建交委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节能减排工程是建交委为了改善教师公寓居民的居住条件实施的,行政法上称为给付行政。据报道,是作为105地块施工的交易。静安建总只是受建交委委托,具体贯彻建交委的意志,从事建设活动,和教师居民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不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却认定,特大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他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滥用的当然是行政职权。,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当然,应该由政府承担。

明确上述这一点的意义:

一、明确责任主体,把政府拉到前台。

灾民们一直在抱怨,真正的责任主体不出面。这种案件,政府躲在幕后,事情就不可能妥善解决。

二、《国家赔偿法》比《侵权责任法》赔偿额更高。

譬如,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838元2010年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以20年计算,两者相差达1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应该适用2010年标准。

这是上海大火案第一步,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静安区建交委:1、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4、确认被申请人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这实际上是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了点,只是确认的对象是个人犯罪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等21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辖区武宁南路192号。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申请人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

三、确认被申请人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

四、确认被申请人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被申请人时任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滥用职权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设工程报监有关程序要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建筑法》规定,上述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等程序,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实行有效监管。可是,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却滥用职权,既未按规定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违规决定动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有效监管。终于,造成了1115特大火灾,造成了申请人等利益重大损失。

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进行明确的认定和论述。

特大火灾,虽然是由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但他们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滥用的当然是行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5条规定,本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由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由于还有其他政府机关应该对大火案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赔偿请求将在其他责任主体明确后一并提出申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等21人。

2011年8月23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等21人请求确认静安区建交委:1、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4、确认被申请人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行政争议一案,你府正在审查之中,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都有认定,但该案尚在上诉之中,还未生效,认定的事实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特申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以证明申请人所述事实。

 

                         

申请人:等21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袁裕来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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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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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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