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消防无疑是关键,保温材料是关键中的关键。保温材料阻燃性是否符合强制标准,是本案焦点。刑事判决竟然回避了这一问题。
但消防局不可能没有检测,因此,申请公开检测结论。另,尸体在现场的具体位置也是当事人一直要求明确的,能够说明死难者当时的逃生情境。
根据当事人介绍,同样保温材料还向静安区其他不少大楼工程供应过。因此,这次申请公开,在惦记个案也有着特殊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6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18条第1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实验报告、保温材料检测结果(包括1号、2号、3号楼)等法律文书;2、你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调查材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消防局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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