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内部事务信息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云诉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直接涉及原告合法权益,且《会议纪要》通过一定方式外化,并非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等不能公开的信息。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违反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被告大兴区政府辩称:原告许某云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所记录的是大兴区政府为推进涉案项目建设,研究项目中住宅房屋拆迁问题所召开内部会议的信息,主要内容为决定给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被拆迁人提供一定数额购房装修补贴,属于大兴区政府为研究工作而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经属地镇政府反馈,为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其单独制定了该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作为装修补贴的具体操作依据,直接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原告许某云所申请的《会议纪要》属于被告大兴区政府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北京市政府辩称:大兴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北京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原告许某云向被告大兴区政府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会议纪要》。2019年4月18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原告许某云,告知原告许某云其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信息为大兴区政府为研究工作而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许某云不服《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告北京市政府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告北京市政府撤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责成被告大兴区政府依法履行公开职责。2019年6月27日,被告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许某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京04行初103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大兴区政府于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二、撤销被告北京市政府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告大兴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许某云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原告许某云和被告大兴区政府、北京市政府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许某云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系对涉案项目被拆迁人提供购房装修补贴所作决议,并非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其次,拆迁人北京某展置业有限公司为落实该《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关于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中给予被拆迁村民户装修补贴的实施方案》,并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与被拆迁人签订《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购房装修补贴发放协议》,可见,该《会议纪要》直接作为涉案项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补贴的依据,直接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定《会议纪要》系为研究工作而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据不充分。另,《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中认定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宫镇政府)已经制定相关方案具体落实该会议有关要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旧宫镇政府制定了相关方案。现有证据中《关于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中给予被拆迁村民户装修补贴的实施方案》系拆迁人北京某展置业有限公司制定,非旧宫镇政府制定。综上,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大兴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故对北京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一并予以撤销。
裁判要旨
内部事务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判断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从形式上而言,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从效力上来说,仅为内部管理事项,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京04行初1034号行政判决(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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