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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不履行耕地复垦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耕地复垦

基本案情

第三人隋某富因在吉林省龙井市某村耕地内非法采砂并出售,被龙井市自然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隋某富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九千元等。后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某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经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隋某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2019年9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向龙井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被隋某富破坏的耕地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11月,龙井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其已履行督促隋某富完成耕地复耕,恢复种植条件。2020年4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隋某富虽将表土回填,但案涉土地并未恢复耕种条件。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龙井市自然资源局虽然采取过土壤改良措施,但仍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进行复垦验收。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吉2401行初49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龙井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第三人隋某富非法破坏的耕地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恢复耕种条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龙井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的保护、利用、更新及土地复垦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隋某富破坏案涉耕地后,虽然其于2017年自行将此前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平整,但龙井市自然资源局并未监督土地复垦过程、并未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隋某富回填表土后,案涉土地并不符合国家关于耕地的种植标准。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后,龙井市自然资源局虽然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升耕地质量,但仍未履行编制复垦方案和进行复垦验收等职责,导致案涉土地仍未恢复国家标准耕种条件。因此,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龙井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的监管职责,对被隋某富破坏的耕地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恢复耕种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职责不仅包括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还包括全面履行监管恢复生态环境的职责。对于被破坏的耕地未经复垦验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耕种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应继续履行耕地复垦整治的监管职责,直至被破坏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第76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第3条、第5条、第10条

一审: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行初49号行政判决(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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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0篇文章 3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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