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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在浙江新昌代理了4起行政案件,“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当地政府竟然责令县司法局请求司法厅查处我。理由是,那些官司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司法厅移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最后,宁波市司法局“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较大震动。被不少同行认为是当年律师界十大事件之一。详情见:http://yuanyulai.fyfz.cn/art/353333.htm。

  大大出乎意料的是,去年11月,新昌县七星街道下三溪村219位村民又找到了我,希望委托我代理他们的案件。与3年前不同的是,这次是新昌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村民们走司法途径,政府方面并且要求村里为村民们垫付律师费等费用。

  案情大概是这样。2002年9月,新昌县七星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收了下三溪村全部土地,共430.204亩,按照新昌县政府的规定,留给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21.51亩,村民建房用地12.9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应该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但我没有见到过批文。

  2006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5]第10551号批文批准将上述留用地中的0.912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2006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5]第10683号批文批准将留用的集体土地中的0.166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两项合计,1.0789公顷,即10789平方米,16.1835亩。

  这些留用地自然就成了村民们的命根子,可是村干部却擅自决定这些土地出让。2006年,因为村民们激烈反对,出让行动流产了。可是,2008年,村里又将其中3885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这次村民们的剧烈反抗,没有成功。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都认为拍卖是经过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是村民村二委会主动申请的。

  但村民们却认为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签名是伪造的。就这样,村民们从2006年开始进行了持续上访,仅北京就去了6次,最多一次人数达30人。这些上访,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新昌县人民政府还特地为此成立了工作组,但事情一直未能解决。

  最后,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烈建议村民们走司法途径,并且打官司需要的费用由村里集体承担,官司可以村里名义打,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加盖村委会公章。据村民们介绍,因为经济问题,原来的村主任和村支书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村委会的公章也由街道办事处保管。街道办事处给村里派了一位代理书记。

  就这样,村民们找到了我。经过分析,我认为,本案的争议是县政府批准将村里留用地出让是否合法?房地产公司在此进行房地产是否经过了政府批准?因此是行政案件,必须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我同意接受委托,但我认为官司如果以村委会名义出面,每个一直环节都通过街道办事处加盖村委会公章,就等于让政府方面掌握行政诉讼的每个进程,这样村民们的官司就太被动。

  我和村民代表商量后,决定以半数以上村民出面。按照法律规定,半数以上成年村民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下三溪村共有18岁以上村民320位。结果,竟有219位18岁以上村民签了名,还不包括在外面打工和出差的村民。

  2010年11月,我们开始了维权行动。最主要的是村民们要求撤销新昌县人民政府将留用地批准出让的行为是否合法。经过申请行政复议后,村民们于2011年3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行为。

  村民们提起上诉。8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的焦点是,村民代表会议是否作出过同意将留用地拍卖出让的决议,或者说县政府在法庭上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是否是伪造的。

  这一点,其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的村民代表会议见图:

  2008年7月24日那份:1、系复印件;2、关键内容,即留用地拍卖内容有涂改,且前后句不通,明显是后加的;3、共13位村民代表签名,7位到庭,都认为,留用地拍卖并没有在那次会议上讨论、表决。



  2008年9月18日那份;1、系复印件;2、两份笔录比较,可以看到这份签名系复印件上一份;3、足以说明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当时就已经认识到2008年7月24日那份存在问题。




  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裁决呢?如果不能依法裁决,村民们势必将重新走回到上访老路,当然,再次上访和第一次相比有所不同的是,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这些人对上访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政府肯定轻松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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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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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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