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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大火善款去向不明 民众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

2011-09-06 08:03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上海静安大火善款去向不明,“4480万元的善款,事故发生快一年了,目前仅有420万元发放到受灾者手中!”9月5日,在上海“11·15”静安大火中的受灾者网上的报料,立即引来各界关注。这场大火发生在2010年11月15日14:20左右,起火的是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一幢28层高的公寓,事故中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幢公寓起火,58人遇难71人受伤。事故过去已近1年,连日来,部分受灾者表示,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共捐款 4480万元,如今只有约420万元发放到受灾者手中。另外4000多万元饱含捐款者爱心的善款哪去了?目前,以21名受灾者为代表的维权者,已委托著名律师袁裕来,追问其他善款的去向。

4480万目前仅发放420万

“4480万元的善款,事故发生快一年了,目前仅有420万元发放到受灾者手中!”9月5日,在上海“11·15”静安大火中的受灾者网上的报料,立即引来各界关注。

这场大火发生在2010年11月15日14:20左右,起火的是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一幢28层高的公寓,事故中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

据报料人透露,大火发生后,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款。“据受灾者不完全统计,捐款额度4480多万元,均明确了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或者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受灾者的总数却只有420万元。一些受灾者在艰难度日。”

据介绍,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等单位接收。

解释数字“4480”与“420”来源

在“11·15”静安大火中,王閧失去了母亲和妻子。回想起去年的那场大火,他依然感到撕心裂肺。在追问4000多万善款去向的过程中,王閧是21名维权代表之一。9月5日下午,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及“4480万元”与“420万元”是如何统计出来的,王閧称,“4480万元”是静安大火事件发生后,上海当地媒体报道善款捐赠情况时报道出的数字;目前发放到受灾者手中的“420万元”,也是当地相关媒体报道的数字。

他说:“每一笔善款,都饱含捐赠者的爱心,可是另外4000多万的善款,到底哪里去了?截至目前,我们并没有见到详细的收支明细。”

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9月5日,以专于行政诉讼而在业界知名的袁裕来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已接受了王閧等受灾者维权代表的委托,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开展。

“11·15”静安大火发生后,上海成立了“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袁裕来表示,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受灾者等工作,是 “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因此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他已经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详细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同时,基于善后领导小组没有履行将捐款发放给受灾者的法定职责,受灾者们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及时履行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受灾者法定职责的申请。

未向记者提供详细信息

9月5日下午,记者分别与上海市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等取得联系。

问及“11·15”静安大火发生后的善款信息,静安区红十字会秘书长王女士表示表示,火灾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献爱心款,通过的渠道很多, “通过我们区红十字会捐献的,共有700多万元,我们已先后分两批全部转交到了静安区慈善基金会,第一批是在火灾发生后不久转交的600多万元,第二批是上上个月转交的100多万元。这些捐款是专款专用的,接收善款的明细我们有。”

另外,上海市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上海慈善基金会等部门相关人员接受采访时,未提供“11·15”静安大火社会捐赠善款收支情况的明细。

26人被判有罪

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共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和2日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 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对造成特大火灾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 年,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 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 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 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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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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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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