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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答辩意见:针对原告要求上海市1115大火善后处置领导小组公开善款信息的申请,上海市政府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我有4点意见:
  
  一、上海市1115大火善后处置领导小组到底是没有善款信息,还是有善款信息但没有公开的责任和权限?这应该是两回事。
  如果上海市政府接到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明确答复,上海市1115大火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根本就没有这方面信息,这场诉讼就无需提起诉讼。因为没有这方面信息,自然也谈不上公开了。
  我们提起诉讼,就是为了上海市政府能够明确地告知,上海市1115大火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没有做过这方面工作。至于有没有做过其他工作?我们曾经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政府同样拒绝公开。
  
  二、答辩状第三点称“原告对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有异议,但未提供有关证据。”

  我认为,上海市1115大火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权限是什么,应该由上海市政府来提供证据,而且我曾经代理灾民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市政府答复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

  按照常规来说,既然是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和抚恤都是其核心工作,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应该是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职责。

  三、答辩状所说,告知了可以向有关网站查询,同样无法成立。那么多机构那么多网站如何让灾民查询,查询到又是否完整的数据。再说,如果这样的话,何必要设立善后处置领导小组?

  四、撇开法律责任不谈,上海市人民政府难道不应该向上海人民、全国人民有个交待吗?捐款总额是多少,发放了多少,其余的捐款到哪里去了吗?难道就让那些善款机构和民政部门为所欲为?

  在一个健康甚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国家,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法律责任,一是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底线,只有政府仍然需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直到现在为止,上海大火案,到底社会捐款总额是多少,仍然是个谜,单是上海市慈善总会静安分级收到到捐款就是5000多万元,但是,至今还有1000多万元未发。
  根据当时媒体的报道,收取捐款的有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

  我只能说,这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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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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