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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我到台州代理过6起行政案件,似乎没有感到官民矛盾有多激烈,打官司老百姓很松散。前些天,去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老百姓已显得很团结,像火药桶似的。想不到短短几年,变化如此之大,实在让人忧心。


  那是一起拆迁案件,2011年11月1日8:50,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拆迁涉及了整个村庄,但其他村民房屋已经拆迁,只是留下了10位村民。不过,当事人告诉我,已经腾空的村民并没有得到安置。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其中3位限期搬迁。开庭来了400多人旁听,来自台州多个地方。

来这么人,显然大大出乎了法院的预料。法院先后换了3个法庭。这些农民事后告诉我,他们是故意不提前告诉法院,否则,法院肯定会旁听证,控制人数。看来,村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斗争经验。这些村民之前,已经有了5年上访经历。
 
  案情很简单。

2005年12月,台州市路桥区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和村民们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但是,双方都没有履行。2011年9月20日,政府忽然提起诉讼,希望用6年前的补偿标准拆迁村民们的房屋征收他们的土地。
 
  庭审一开始,政府方就很被动。政府方阅读起诉状后,我答辩。

首先,我提出本案原告不适格,街道办事处和开发管理委员会都没有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尤其是开发管理委员会显然是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应该由区政府作为诉讼主体。

政府代理人介绍开发管理管委会代表人,说陈某既是主任,同时又给是党委书记。我说,党委书记就不用介绍了,党委从来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想到旁听席上响起了热烈掌声。看来,党的恩情很深呢。

接着我说被告也不适格。其中一个村民,拆迁协议上夫妻都签了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丈夫,政府却偏偏起诉妻子;另一位村民,签订协议的是他,但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却是他父亲,这位村民还有一位弟弟。我说,政府的诉讼请求等于是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去拆他父亲的房子。这时,旁听席再次响起掌声。

第二,我提出,涉案地块是集体土地,村民们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政府方面并没有能够提供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和拆迁显然是违法的;严重的话,可能已涉嫌犯罪。

这时,政府拿出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证,说村民手里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作废了,路桥区政府已经核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的说法,使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和旁听的村民情绪异常激动。庭审秩序差点失控。

法警拿过来给我后。我一看,很冷静地提出了两点意见,一从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路桥区政府就同一块土地发了两本证,相当于一个女人嫁了两次(这时又有掌声),原告没有提供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征收集体土地批文,不能认定村民们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作废,只能证明后发的那杯会土地使用权证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二,我发现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台州市路桥陶瓷卫浴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是2011年4月11日核发的,北街道办事处、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政府是2011年9月20日起诉的。

我说,既然原告起诉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是台州市路桥陶瓷卫浴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要起诉也应该由该公司来起诉,原告有什么资格起诉呢?这时,旁听席又响起了热烈掌声。

第三,我提出,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地块已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也应该按照批准时候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应该由国土资源局操作,既不能按照2005年协议的标准,而且台州市路桥区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也没有职权。总之,2005年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四、我说,再退一步说,即使2005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的,政府应该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即2008年向村民们交付安置房,可是政府至今没有交付,反而起诉村民腾房也不能成立。

辩论结束时,旁听群众又给我了热烈。

我不能不强调,其实,我不喜欢旁听群众给我掌声。尽管,现在的法院是如此不堪,但我认为法庭依然是庄严的,这是律师必须坚持的一种信仰。我一直坚持着,也常常用这一点作为武器批评政府代理人。

最后陈述时,我提出本案存在已经不是法律问题,政府的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底线,希望法庭建议政府能够慎重对待,否则是会出事的,今天来了那么多人旁听就说明了这一点。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特别强调,叫我不要乱走,他们会把我安全送出台州,他们担心政府找我麻烦。我说不会的,但我依然决定听他们的。这时,我倒是很担心政府代理人的安全,他们依然坐在原告席上,旁听村民们在骂他们,后来村民告诉我,其中一位脸色都煞白了。主审法官显然也没有碰到这种场面,在劝说旁听的村民,村民们情绪异常激烈。我意识到这些村民在等待攻击律师的机会。

我一看情况不好,走过去跟法官说,让政府两位代理律师从边门先出去,两位律师出去时差一点给村民拉住。他们离开后,旁听村民情绪迅速缓和下来了。

我和当事村民一起吃了中饭,他们一定要目送我上动车才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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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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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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