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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应该是很多人关心的。同时,也是上海大火案善款问题普遍意义所在。我下面进行一些简单分析。

  到目前为止,上海大火案社会捐款到底是多少,已经发放了多少,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区分会公布了有关数字,收到社会各界“11.15”火灾捐赠款项总计5469.92万元,尚有1000多万元没有发放,说是余款会“按照计划有序发放”。

  我们不明白,这一数据仅仅是该分会收到的善款,还是所有机关和单位收到和发放的善款的汇总。从报道的措词来看,似乎仅仅是

该分会的帐目。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是单独发布的,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可是,根据之前的报道,捐款接受单位有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按理来说,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善款,也应该自行公布。

  针对上述情况,11月11日,我在微博上批评政府说,上海大火案善款问题还没有解决,实在太不像话了,由政府责令各个慈善机构和民政局汇总一下数据,然后依法发放实在是很容易的。

  政府网络评论员(俗称五毛)迅速反映,这是慈善机构的事情,与政府无关。似乎政府就只能放任慈善机构为所欲为了。

  那么,重大灾害事故中,大量的社会捐赠款物分配和发放,政府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什么责任?这应该是我们很多人关心。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

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29条规定“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

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这也就是说,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首先是应该政府提出要求,慈善机构等要拿出方案,方案应该报道民政局备案。本案中,因为成立了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中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事权,要求应该由领导小组提出,慈善机构也应该向领导小组备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慈善机构不依法分配、使用善款,政府是否有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 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第28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0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34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对善款依法分配、使用情况,有权也有责监督落实。本案中,这些政府的责任,应该由上海市大火案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来承担,因为它是专门从事善后处置工作的,而且领导小组的成立,就集中了民政局、监察局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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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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