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大火案后,就有专业人士在论坛上发帖,称如果大楼消防符合规定的话,就不会死那么多人。
我接手案件后,首先申请公开静安消防支队公开当初消防审核和验收时审查的材料,遭到拒绝。申请公开18年以来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消防支队也拒绝公开。
然后,我又直接针对消防审核和验收行为申请复议,静安区政府又不予受理。
那就意味着,政府认为居民无权了解居住的大楼消防是否有问题。如果大楼消防不合格,一旦发生火灾,居民就只有等死。
我们认为,消防审核和验收导致的违法状态是持续的,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应该允许居民提起诉讼。如果不符合规定,就必须重新审核和验收。这样,人身和财产安全才有保障。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6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原告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10月17日,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11月8日,原告针对上述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1日,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6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即已超过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6年,但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况且,本案消防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按照被告的逻辑,实质上就是允许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状态继续存在,这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25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原告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10月17日,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11月8日,原告针对上述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1日,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即已超过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7年,但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况且,本案消防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按照被告的逻辑,实质上就是允许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状态继续存在,这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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