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历史遗留建(构)筑物/违章建筑/原状维修/违法建设

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荔湾区城管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暨某等4人作出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书》,认为涉案简易石棉瓦上盖房屋无合法产权记载,暨某等4人于2018年11月未经规划许可将上述房屋拆除后,在第2层阳台天面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简易棚架面积7.2076平方米,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建简易房屋面积12.92平方米,该建(构)筑物属于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2019年10月9日,暨某等4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湾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荔湾区政府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处理决定。暨某等4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涉案建筑保留使用。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复制的涉案房屋档案资料显示,因居住困难,涉案房屋产权人于20世纪80年代申请改建,获得批准。暨某等4人陈述、维修视频、《房地产平面图》及邻居证人证言显示,涉案房屋在改建当时已有第2层阳台天面和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易棚架及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房屋。广州某某公司接受暨某等4人委托,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房屋年代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场的调查、检查及检测结果,推断该房屋4层墙体与首层、2层及3层建造年代基本相同,均建造于20世纪;2.根据场的调查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可推断原3层、4层简易屋面(目前已经拆除部分)的建造年代与首层、2层及3层建造年代基本相同均建造于20世纪。暨某等4人主张,涉案房屋在改建当时已有第2层阳台天面和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棚架及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的简易房屋,因台风毁坏简易房屋石棉瓦上盖,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历史形成的简易建筑物进行原状维修。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粤71行初5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二、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判后,荔湾区城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0)行终16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焦点问题是荔湾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荔湾区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尽管处理决定涉及的建(构)筑物未登记在产权证中,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建成于20世纪初时,相关建(构)筑物已经存在。当时未有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类建设行为作出规定,亦未有相关法律文书认定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故可认定涉案建(构)筑物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涉案房屋维修前视频录像、维修合同等证据,结合本院现场勘查情况,维修后在第2层阳台天面、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棚架以及在第3层天面搭建的简易房与维修前大小、高度、围蔽程度等基本一致,维修仅是将原破旧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更换升级,并不涉及相关建筑外立面、结构及使用功能的改变,基本可以认定为原状维修。而且,从相关在案证据及本院勘查情况看,暨某等4人原有居住环境较差,部分墙体墙面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暨某等4人基于保障基本生活条件、改善生活环境、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等需要所进行的原状维修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据此,荔湾区城管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荔湾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理决定,均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关联索引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5年修正)第2条第3款

一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初54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1677号行政判决(2022年3月14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01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67:刘某尧诉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公众基于登记机关就公司登记事项所作的公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行政参考案例466: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登记机关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不得以企业缴回原营业执照作为前置条件

行政参考案例465:朱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64:上海某建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与事故调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回避参与事故调查

行政参考案例463:江某芬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利用短线操作交易手段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462: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履行建设、运行垃圾填埋场职权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的处理

行政参考案例461:谢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因工外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60: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行政参考案例459:支某兰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登记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后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权利保护

行政参考案例458:上海某某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消防支队行政强制措施案--行政机关应对逾期未依法解除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