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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历史遗留建(构)筑物/违章建筑/原状维修/违法建设

基本案情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荔湾区城管局)于2019年7月26日向暨某等4人作出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书》,认为涉案简易石棉瓦上盖房屋无合法产权记载,暨某等4人于2018年11月未经规划许可将上述房屋拆除后,在第2层阳台天面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简易棚架面积7.2076平方米,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建简易房屋面积12.92平方米,该建(构)筑物属于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2019年10月9日,暨某等4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湾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荔湾区政府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处理决定。暨某等4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涉案建筑保留使用。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复制的涉案房屋档案资料显示,因居住困难,涉案房屋产权人于20世纪80年代申请改建,获得批准。暨某等4人陈述、维修视频、《房地产平面图》及邻居证人证言显示,涉案房屋在改建当时已有第2层阳台天面和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易棚架及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房屋。广州某某公司接受暨某等4人委托,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房屋年代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场的调查、检查及检测结果,推断该房屋4层墙体与首层、2层及3层建造年代基本相同,均建造于20世纪;2.根据场的调查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可推断原3层、4层简易屋面(目前已经拆除部分)的建造年代与首层、2层及3层建造年代基本相同均建造于20世纪。暨某等4人主张,涉案房屋在改建当时已有第2层阳台天面和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棚架及在第3层天面位置搭的简易房屋,因台风毁坏简易房屋石棉瓦上盖,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历史形成的简易建筑物进行原状维修。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粤71行初5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二、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判后,荔湾区城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0)行终16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焦点问题是荔湾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荔湾区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尽管处理决定涉及的建(构)筑物未登记在产权证中,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建成于20世纪初时,相关建(构)筑物已经存在。当时未有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类建设行为作出规定,亦未有相关法律文书认定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故可认定涉案建(构)筑物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涉案房屋维修前视频录像、维修合同等证据,结合本院现场勘查情况,维修后在第2层阳台天面、第2层天面位置搭建的简易棚架以及在第3层天面搭建的简易房与维修前大小、高度、围蔽程度等基本一致,维修仅是将原破旧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更换升级,并不涉及相关建筑外立面、结构及使用功能的改变,基本可以认定为原状维修。而且,从相关在案证据及本院勘查情况看,暨某等4人原有居住环境较差,部分墙体墙面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暨某等4人基于保障基本生活条件、改善生活环境、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等需要所进行的原状维修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据此,荔湾区城管局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荔湾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理决定,均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关联索引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5年修正)第2条第3款

一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初54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1677号行政判决(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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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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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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