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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灾民们申请公开的内容很具体、明确。简单地说,申请的就是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灾民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因为善后处置工作就是针对灾民的。这样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认为指向不明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说法。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正,市长。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2011年10月24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20110377-4),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20110377-4)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违法。

一、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很具体、明确。简单地说,上诉人的申请就是想知道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灾民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公开那些以政府信息形态体现的。这样的要求,被上诉人会不清楚呢?

被上诉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要求上诉人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是本末倒置。提供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目的只是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本案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清楚,就不需要再提供提供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况且,在公开之前,上诉人也无法提供得出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善后处置工作本来就是针对的灾民的,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就是善后处置,因此它的每项工作都和灾民直接有关,都是针对上诉人等灾民的。灾民是当事人,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或者说常情常理,善后处置工作应该主动听取、征求灾民意见,每一项决定,还应该通知、告知灾民。

二、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有制作、收集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2款“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就是说,善后是政府法定职责,本案中这一职责应该由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其次,被上诉人在相关联案件中曾经主张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协调机构,这种说法不能成立。1、单从“领导小组”的措词也足以说明非协调机构。2、大火案第二天,国务院也成立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被告的逻辑,国务院调查组岂不也成了协调机构?3、被上诉人拒绝在法庭上出示批文,甚至向法庭也只提供了批文首页,领导小组的职能我们不清楚,对此,被上诉人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以上事实,被上诉人适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本案应该适用该条第一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第四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的总体情况是,到现在为止,上海市委、市政府拒绝公开市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名单以及做了些什么工作,静安区政府也拒绝公开区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包括工作组)批文、名单以及做了什么工作。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综上所述,特提起上诉。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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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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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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